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6-09 17:49:02個別簡單詮釋:
※ 引述《qazxc1156892 (QQ)》之銘言:
: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 前台南市政府民政局長陳宗彥涉在任職期間接受性招待,並協助處理警察人事及視聽歌唱
: 業相關案情,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台南地院日前判決陳宗彥罪證不足獲無罪,引
: 發社會矚目,台南地檢署認為原判決理由矛盾且未詳審關鍵證據,依法提起上訴。
: 台南地檢署指出,檢察官於2025年5月21日收到台南地院2024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判決後
: ,研判原審認事用法違誤、說理未備,針對3名被告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 一、依本案卷內檢察官提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LINE對話 紀錄所示,被告陳宗彥於201
: 2年、2013年間有多次聯絡被告王孝 瑋代為安排性交易,亦均有前往「慷樂隊酒店」對面
: 之名佳美生活館、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或民生路路邊等性交易地點赴約,顯見被告王孝
: 瑋安排性交易之男客「陳董」即為被告陳宗彥;且倘如被告陳宗彥所辯係為他人聯繫安排
: 性交易事宜,其又何須親自前往約定之性交易地點?而原審判決一方面認定檢察官起訴之
: 性交易係被告陳宗彥以其持用手機門號及其LINE暱稱「謙」聯絡被告王孝瑋安排,一方面
: 卻又認定上開性交易之男客非被告陳宗彥而為不詳之人,然就檢察官起訴性交易之男客何
: 以非被告陳宗彥一情,全然未於理由內詳為論述、說明, 顯有判決違背證據法則、理由
: 不備及矛盾之情形。
「陳董」是否意有所指,第一審沒有說清楚
: 二、與官員協助「平調案」具明顯對價關係:檢方指出,陳宗彥曾在2012年12月26日接受
: 王孝瑋安排性服務後,隨即於28日幫忙打電話協助處理一名員警的調動案。雙方過從甚密
: ,且非屬私人關係,推定性招待與關說行為間存有對價,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中職務上
: 行為之要件,原審未審酌即逕判無罪,違背法律。
「關說」只要有「物物交換」的成分,就滿足「貪污」的定義
所以不能接受下面的判決
: 三、對視聽歌唱場案協助亦涉招待交換:另依通訊資料,王孝瑋與連家樑曾因不滿市府處
: 理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案進度,請託陳宗彥協助,陳亦表達願意協助。王並安排酒店
: 女子於指定地點招待「陳董」,還特別叮囑「不要收錢」。檢方認為這種非在酒店消費後
: 的免費性交待,明顯具報酬性質,與後續陳宗彥所行公務具對價性,亦為典型貪污行為,
: 原審認定偏頗。
就算沒有金流,也不能作為開脫的理由
(「小沈1500」表示:……)
不過看起來,各檢察署對於無金流的貪污,似乎口徑一致呢
所以可能要想規避的高招...
但不管怎樣,該定下的罪,不應該輕放
既然第一審看不出來,就請第二審協助,研究下級審的事實認定是否有誤、是否存在改判
空間等。
: 檢察官認為,雖然原審就連家樑、王孝瑋圖利媒介性交部分均認定有罪,各判處應執行刑
: 期1年與8月,但雙雙獲宣告緩刑。台南地檢署指出,原判以兩人「認罪協商」為理由輕判
: ,卻對起訴書所列性交對象從「陳宗彥」改為「不詳男子」,與認罪協商不符,恐屬裁量
: 權濫用,亦違反公平正義與比例原則,因此針對量刑亦提上訴。
: 台南地檢署強調,全案事證清楚,涉案時間、對話紀錄與實際行動彼此呼應,應構成不違
: 背職務收受及交付不正利益罪,期盼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做出更適當、合法的裁判。
陳宗彥能獲得「無罪」判決,是因為業者、陳氏相互串供
所以在與認罪協商結果脫節的前提下,業者根本不該獲得緩刑,其刑罰應獲得立即執行
可是,十餘年前的同類案件,都已經緩刑確定
只是當時不涉及陳氏而已
如今要說不是被過去的陰影所「追獵」,搞成見到影子都會怕的樣子,大概沒人會相信
檢察官的這般上訴理由,不太符合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