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真的很遺憾,你講的是事實。
: 但更嚴重的,其實是長久以來的問題:台灣沒有證據法!
: 也就所以什麼證據能力啊、證據排除法則啊,全是假的,
: 絕大部分的最高法院判決,都在努力硬凹、把「不應該出現在法庭上的東西」,
: 硬要講成「有證據能力」,然後就可以拿來寫判決。
: (典型的就是「測謊」)
: 大家耳熟能詳的一些名詞,什麼證據受污染啊、不能做證據啊,
: 是所謂的「證據排除法則」,
: 這法則就是要求這類受污染的證據,不能在法庭上拿出來、連看都不淮看。
: 結果台灣的搞法:
: 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全部看一輪後,
: 才在那邊戰說: 這個證據的內容,能不能存在法官的腦海記憶體中。
: 馬的就是一個智障!
: 但智障制度有智障制度的好處,
: 就是法官要怎樣就怎樣,完全不受任拘束、完全自由,
: 也就是所謂的自由心證 嘻嘻
不然台灣為什麼都找沒有專業的任職需要專業的職位
就是為了出事時可以推責任啊
就不是專業,所以什麼都不懂很合理
如果是專業的,就會被質疑,
這是基本應該要懂的東西,
沒有照做就是很明顯的明知違法,
就算沒有違法也是明顯違背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