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理來講 證據入庫
都會看到常見的 透明拉鍊袋包裝證據 並上封條
或著項新聞講的 硬碟封好放在證據庫裡面 ,只調用image檔 查看
結果這次好像都沒有做到,空有證據編號 卻故意不做好證據保存
這樣是觸犯了刑事訴訟法中的 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因行為人「故意不為」或「蓄意隱匿、湮滅」,最重可處二年以下徒刑
、拘役或罰金。
硬碟在你手上那麼久了,都不做證據保存,能說是 疏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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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若行為人為公務員或受公務員委託保管,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做證據保存的人 沒有做,誰要當替死鬼被抓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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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呢!因為他一定會藉口是"疏忽",所以就只有 可笑的行政責任
若檢察官、鑑識人員或法院法官在處理證據時犯下重大疏失,都可能被移送監察機關或懲
戒單位調查。最常見的懲戒結果有:記過、降級、減俸,甚至撤職。
監察院?自己人啦,懲戒? 484少了一個升官發財阿?
笑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