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Jer (jason)
2025-05-30 17:50:55涉採購圖利、公務車私用 花蓮縣文化局長吳勁毅羈押禁見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57856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政府文化局長吳勁毅被檢舉涉嫌公務車私用、小額採購申
報不實及圖利特定廠商等,吳勁毅被訊問到今天清晨6點多,與曾姓科長二人被檢方以涉犯
貪污罪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聲請羈押禁見,花蓮地院下午4點半開庭,晚間8點多裁定羈押禁
見。
花蓮地院指出,吳姓、曾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花蓮地檢署聲請羈押,裁定自
5月28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法官認為,所述內容,亦與卷內其他證
人證詞有所歧異,且本件尚有許多細節與疑點仍待檢察官調查、釐清,在被告二人所涉犯罪
事實查明真相之前,其等為脫免或減輕自己可能面臨之重罪刑責,即有可能利用職務地位或
與證人間之情誼,進而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而有羈押之原因存在。
法官認為,審酌被告二人之身分地位及與證人、共犯間之利害或情誼關係,依現今科技設備
發達程度,倘未予以羈押,實難以其他強制處分防免其等影響證人、共犯供述之純潔性或湮
滅潛在證據,是經依比例原則進行衡量,認有羈押被告二人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廖榮寬說,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中吳姓、曾姓被告涉嫌違
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且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而藝文推廣科田姓科長、行政科吳姓約僱人員涉犯貪污罪嫌以三萬元交保;另行政科劉姓約
僱涉公務員登載不實三萬元交保;楊姓廠商涉犯偽造文書罪嫌五萬元交保,沈姓廠商涉犯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以3萬元交保;任姓廠商、古姓廟婆、蔡姓廠商等三名被告則請回。
據了解,有多名人員向廉政單位檢舉,內容包含將軍府園區開幕前,因部分行政及消防設施
還未取得執照就搶先試營運、疑圖利特定廠商,還有吳勁毅曾要求下屬拿公務費用繳罰單、
開公務車去游泳、健身房等,還曾稱局內有鬼,指定特定宗教人士到局裡做法驅鬼、初二、
十六三節都要拜拜,以「一照多用」的方式進行核銷,所涉嫌圖利不法金額達五百萬元。
備註:
為什麼這位用了公務車可以作為雞鴨理由之一,另外幾位只要“下次不可以再這樣了哦~”
就沒事了,為什麼?這到底是為什麼??有沒有司法專家可以為全八卦版的版友解惑的?告
訴我們,這到底,為什麼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