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說太多,自己看:
《中華民國刑法》
第214條:
「在刑事或民事之審判中,證人、鑑定人、翻譯人或通譯人為虛偽陳述或報告者,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條文解析:
適用對象:證人、鑑定人、翻譯人、通譯人。
行為內容:在法庭上進行虛偽陳述或報告。
審判種類:包括刑事與民事案件。
刑責:最高可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檢察官或其他人教唆證人說謊,可能會構成:
教唆偽證罪(刑法第29條結合第214條)
妨害司法罪相關條文(如第135條以下)
檢察官現在就是針對條文沒有寫不能[誘導],但誘導亦是讓證人改變證詞的方式之一,
誘導 ≠ 教唆,但誘導有可能演變為教唆,尤其是在誘導導致他人說謊的情況下。
只是一般誘導很難判定,但今天有檢察官這樣說,都等於承認自己在誘導了,法院監察的
人沒人要出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