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若涉及「公器私用」,即利用職務上的資源、權力或設備為個人利益服務,違反了
公務員應有的操守與廉潔原則,應主動自我懲處,以示負責與悔過。以下是簡要的自我懲
處方式:
1. **主動坦承錯誤**:誠實向上級報告違失行為,並說明事發經過與動機,展現認錯態
度。
2. **自請處分**:依據情節輕重,自請記過、申誡、降職、調職等懲處,甚至辭職,以
承擔相應責任。
3. **賠償損失**:若使用公家資源造成財務損失,應主動賠償,避免公帑損害。
4. **公開致歉**:向受影響的單位或社會大眾公開道歉,恢復公務人員形象與公信力。
5. **接受調查配合改進**:配合政風或監察單位調查,並承諾改善行為,參與廉政教育
或訓練。
透過上述方式,公務員可展現悔過誠意與責任感,有助於重建個人與機關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