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釋憲本來就有些疑慮
按理說
大法官只能判定該法是否合憲
譬如民法沒有同性結婚的規定
大法官認定違憲
要不然設專法處理
要不然直接適用民法
並沒有直接讓大法官定出新規定出來
也沒有直接作出新法
最多也只是適用既有的法律而已
但是死刑釋憲卻不同
按理說應該只能定義死刑是否合憲
但這次卻加了一致決的限制
這就等於大法官立了新法新規定
但是這在三、五權分立
本該是立法權責
然後現在又說
因為釋憲位階等同憲法
那就造成一致決的規定
不能用公投複決
也沒有辦法用立法進行任何修改
根本憑空冒出來要所有人遵守
須知,同婚專法立院還能進行修改
但是這一致決卻不行
豈有此理
且內容還語焉不詳
到底是歷審一致決?
還是終審一致決?
根本也沒有具體說明
只有一個回覆公視的新聞而已
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而司法院甚至也不想亡羊補牢
作出有約束力的统一見解
完全直接擺爛
若有一個法官引用此釋憲
否定掉另外的多數法官死刑判決
受害者家屬能拿公視新聞要求法官重判嗎?
不可能
只能再釋憲
如果釋憲結果是
要求立院在一定時間內
加嚴死刑判決的要件
具體辦法由立法院定之
這可以
以後也能改
但是大法官直接立法
根本就沒有道理
如果哪天釋憲政黨法
大法官直接規定
除了民進黨之外的政黨都必須解散
理由甚至不用寫
我國居然沒有任何可能的合法防堵辦法
修憲也沒用
因為解釋權在大法官手中
你就知道大法官立法有多荒謬了
最後
這次事件合乎現行法規的方式
應該由中選會針對公投題目提釋憲
因為除了大法官有解釋權外
沒人可以說任何事物違憲
但是我想,他們也不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