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就是在講訴訟法上的羈押標準是什麼而已
簡單的說
有事實可以相信柯文哲可能犯罪
雖然還沒達到判決的確信程度
為了保全證據可以羈押
這沒什麼問題 法律確實是這樣規定的
但我比較有問題的是
鍾文智沒有事實可信為犯罪嗎嗎?
為什麼鍾文智不用羈押,然後棄保潛逃了?
郭再添沒有可信為犯罪的事實嗎?
為什麼郭再添不用羈押,然後也棄保潛逃了?
柯文哲的犯罪證據那麼薄弱
結果要把柯文哲羈押起來
一度還讓柯文哲交保金提高到7000萬 還要戴電子腳鐐
對比之下
真他媽的多重標準
話都給你們說就好了
台灣司法
我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