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eanfan (giu)
2025-05-28 20:53:33先說結論,台灣的法律就是個笑話。
很多很基本的事情都爭論好幾十年
法律系的課本上不乏民國20年30年寫的判決
當成至寶,在教學生研究分析且仍未定論
身為理組出家我都覺得好可恥
台積電在研究一奈米 外國人都還在努力研究
你他媽法律系研究爭吵清朝剛滅亡時百年古董
智障到飛起好嗎 講台上老師還顧盼自雄
真正的英雄是把吵鬧的論點一統江湖
讓法律能有一個正道 確定性大大增加讓人民信任
認真覺得法律系不能分在文組
這些選文組的智商就是不高當年才只能考文組
台積電要是這些簡單事情能吵兩個月
早就被韓國人追上了
個人覺得法律系應該分到二類組
按邏輯按數學按whatever怎麼做形成共識就是
不要好像1234個說法都可以
給法官檢察官上下其手的機會
回到正題,這件事其實司法院大法官有研究過
最後的結論是
1. 有逃跑/滅證跡象+上述一定程度些微的證據
2. 起訴五年以上重罪(不用證據)
以上釋字665號參照
這寫出來後批評的人也是一堆
就可以按照檢察官提出的書面證據關人
這裡強調「書面證據」就是只要檢察官有臉敢寫
法官除非特別有擔當的,不然就會先尊重同僚
他們設計出的羈押制度,大概就是這樣
按照這新聞裡法官苦口婆心寫出來的意思
很明顯法官認為檢察官提出來的很不OK
所以告訴你他實體上未必是這樣認為的
※ 引述《s505015 (s505015b大)》之銘言:
: 本魯法盲
: 照我們尊貴的法官大人所言
: 羈押與否 與有沒有犯罪無關
: 意思是:
: 我沒犯罪 你也可以羈押?
: 或是我有犯罪 也可以不用羈押?
: 這個意思嗎
: 那好啦
: 那開羈押庭幹啥啊
: 反正要不要羈押一切是跟有沒有犯罪無關
: 所以要不要羈押
: 就是看我們尊敬的法官大人的意思嗎
: 原來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