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5-28 14:21:47※ 引述《assassinASHE (assassinASHE)》之銘言:
: :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 : 高雄地方法院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為,陳女貼文標題為「陳菊走了?」、內容則是「剛剛脆
: : 有人爆料,陳菊剛剛過世了??真的假的??」,
: : 可見她的標題及貼文內容文句句尾均反覆以問號作結,主觀上知悉該消息真偽仍有待查證,
: 這案子是哪個檢察官送上去的
: 會不會太扯??
: 還要法院審理??
: 雖然是不罰
: 但問問也不行 讓人多花時間跑法院或做筆錄
這不是檢察官移送的
請看「高雄簡易庭一一四年度雄秩字第七十六號刑事裁定」原文: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高市警三
分偵字第114712629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十九時四十三分五十秒許,以
其個人帳號「****」使用網路論壇批踢踢實業坊(下稱PTT)「Gossiping」看板(俗稱八
卦版)發表內容提及「陳菊走了?」、「陳菊剛剛過世了??真的假的??」(下合稱系
爭貼文)等謠言,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經警獲報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爰依法移送裁罰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
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法院受理違反社維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為
社維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甚明。又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固為社維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明定。然所謂散佈乃散發傳佈
於公眾之意,而謠言應係指缺乏證據或事實基礎之不實言論;足以影響公共安寧,則係不
確定法律概念,解釋上必須達到所散佈謠言足以使聽聞公眾心生畏懼、恐慌、激憤等心理
狀態,或因而採取不理性行為舉止,始足當之。是行為人倘構成此款違序行為,必以行為
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
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且該謠言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
影響公共安寧情形。再依社維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
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
三、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有社維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違序行為,無非係以系爭貼
文及網路新聞等件為主要論據。惟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堅決否認有何散佈謠言行為,辯稱:
伊僅是單純想詢問此事真實性,始會發布系爭貼文,且伊已於貼文後約半小時即請求八卦
版版主將之刪除,故該貼文不可能影響社會安寧等語。經查:
(一)參諸移送機關所舉系爭貼文擷取畫面,該貼文標題為「陳菊走了?」、內容載稱「剛
剛脆有人爆料,陳菊剛剛過世了??真的假的??第三行」,可見被移送人已於標題及貼
文內容文句之句尾均反覆以問號作結,足認其主觀上知悉該消息真偽仍有待查證,僅意在
就尚未獲得證實內容以提出網路論壇方式表達個人疑問,或欲與他人進行討論,倘一般網
路論壇使用者偶然閱讀系爭貼文,因該貼文充斥提問者主觀懷疑,理應知悉發佈貼文目的
乃在訴諸公眾討論,衡情亦不致直接相信貼文所述內容為真,是系爭貼文內容在客觀上已
難評價屬不實言論,遑論藉此認定被移送人主觀上已明知貼文內容為不實事實而有散佈於
眾之意,故被移送人辯稱其僅是單純想詢問此事真實性,即非虛妄。
(二)其次,移送機關雖引網路新聞資料,主張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及多位民眾留言云云。然
關於網路報導或系爭貼文內留言,充其量僅能認為系爭貼文固然引起社會高度討論或關注
,但不足以擴張解釋認為該貼文已使閱覽者產生畏懼、恐慌或激憤等負面心理,或有因此
採取不理性行為舉止,而有影響公共安寧情形,亦與社維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要件有間,不得據此裁罰。
(三)是以,依卷內資料不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主張非行,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認被移送人有何散佈謠言之違序行為,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逕為不罰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社維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案件,照理是不會移送地檢署的
因此這種想像,基本上毫無必要...
但話說回來原文本身
就心思上的直覺而言,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除了依板規處分之外,其餘都是多餘、毫無
必要的作為
要因而惹上官司,更是單純的浪費司法資源...
如果該警察局還想抗告,基本上只會讓人看到更多笑話,一點都不值得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