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個台灣司法的潛規則吧
台灣刑事羈押後判無罪的機會很小
是有,但是不多見
因為羈押日數可以抵刑期
若判無罪,那就要立刻停押
而且還要賠償被羈押嫌疑人的日數
所以為了避免大家都尷尬
法官會找個理由
至少判他剛剛好略等於羈押日數或多一點的刑期
這樣也不用賠償他羈押日數的錢
也能略施薄懲
這樣大家都不尷尬
判決理由也不用太複雜
法官若真的覺得這個被告無罪
會趕快讓他從看守所的羈押狀態放出來
也是基於上述同樣心態
這樣懂嗎?
※ 引述《popo1234 (我很好騙)》之銘言:
: 雖然說無罪的機率很低
: 畢竟法院怎麼想我也不知道
: 但我想問的是
: 假如
: 真的無罪好了
: 是不是還會找理由繼續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