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網路上看到這個判決
某市政府委員會主任委員甲,利用職權上受託保管並得使用公務車輛之機會,未經批准在
職進修博士班,並於未請假之上班期間指示司機搭載其自火車站赴某大學上課,下課後再
由司機接送回市政府上班,或逕行返回住所;並於參加私人餐敘、壽宴等個人私領域活動
時,指示司機接送,違規使用公務車所獲取之不當利益合計6,113元。
甲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背信罪,遭法院判決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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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有公務車被私用拿去接送送愛犬美容 請問北檢會偵辦是否違反背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