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5-27 13:08:41※ 引述《Wardyal (森林寶穴的老公)》之銘言:
: ※ 引述《vdml (vdml)》之銘言:
: 北市1名8旬老婦照料罹患重度智障與腦麻的么兒50餘年,自己也體弱多病,不堪長期心理
: 與經濟雙重壓力,2023年將紅包塞進么兒嘴裡親手悶死,被控涉犯殺人罪嫌,老婦始終認
: 罪、家人都諒解她,經檢辯雙方同意不採行國民法官參審,台北地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後,
: 今(27日)判老婦有期徒刑2年6月,可上訴。
: 老婦一路照顧么兒50多年,後來90歲老伴中風不良於行,也靠她照料,但老婦自己患有心
: 房纖維顫動、右側頸動脈狹窄、心絞痛併冠狀動脈等疾病,2013年起持續就醫,冠狀動脈
: 及右頸動脈還裝了支架,須按時服藥,身體狀況不佳。
就當時的狀況,其他報導還有提到:
老婦在新冠確診後,需要在醫院進行隔離
自己康復後,返家發現么兒也確診
最終因為不堪么兒病情反覆、一直發燒,所以才會釀成眼前的「長照悲歌」...
事後雖然一度送醫,但因呼吸道窒息,而搶救無效
單從這些情節看來,只能覺得是天地無情,且當局同時有作為欠缺的問題
否則這種事是不會發生的...
: 看了一下這則新聞
: 最後判2年6個月
: 不過都 8, 90 歲的老人了
: 身上一堆病痛 這樣是真的能夠跟一般的囚犯一起住在監牢那種環境嗎
: 還是對於這種犯人通常都會特殊關照
: 不會跟一般犯人同樣待遇?
這要看按照《監獄行刑法》中的收容安排
按照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中,與本案相關之部分: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二、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
四、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五、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
「收容檢查結果符合第一項所列各款拒絕收監之情形者,其收容檢查之日數,以一日抵有
期徒刑或拘役一日,……」
「第一項被拒絕收監者,應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
海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這些只要經過醫師專業判斷,可以免除監禁
但理論上,唯有在特殊的狀況下,這些結果才有可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