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這個問題,其實有個繞一圈的想法和做法:
國家高權拒絕執法,
為何不回歸初心,由人民執法?
不用去理會那些法律狗臭屁學者,
那些多的是只會翻譯法學,腦袋只裝大便的,
憲法法庭就一堆。
大家要回歸最初的想法:
我們把制裁的權力交給國家,是為了避免濫權,而且有一致的標準,
更要避免以大砲打小鳥的狀況。
那,如果國家高權現在為了自己的價值觀,拒絕執法,
你為什麼不能自己來執法?
其實這個想法一直殘存在實定法、現實的法律中,
例如:義憤殺人罪! 你因為義憤殺了人,是可以減刑的。
但這法條又很賤地,加了一個不可能的構成要件: 要當場!
幹! 你回到家才發現女兒被姦被殺,要怎麼當場?
(請參考印度電影:誰偷了垃圾筒?)
所以如果我們就是無法解決掉這批垃圾大法官,
又無法甘心當白痴,
其實另外一個方法,就是去保護自己去執法的人,尤其是家屬。
例如: 義憤殺人罪, 把「當場」這個構成要件去掉。就可以事後義憤。
又例如: 如果死者確實有罪,殺人者雖應判有罪,但量刑則應予免刑。
再例如加入義憤以外的態樣,如世界和平、反法西斯、反反人類罪等等。
這些,都是立法院可以自己做的事,
與其又陷入防守、有理說不清的死刑存廢、到底有沒有廢除死刑的白痴嘴砲,
是你在報仇還是我在主持正義還是為了社會的效率和利益最大話等等等,
這種操之在我,
又符合人民心之之欲的立法,豈不更有效率、更有意義?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