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ppdick (無)
2025-05-20 16:31:27很久以前有聽過一個不知道是不是都市傳說的故事
有種人就是扮演這種角色
每次攤販要被警察開單時,他就會跳出來說是自己的
名下也沒財產,攤販則固定繳一筆保護費給他
這種垃圾活居然連大公司都能明目張膽的找人做啊?
騙人辱罵釣魚的叫訟棍
幹這種活有什麼稱呼嗎?
除了要忍受名下無財產以外
還要承受什麼風險嗎?
(即所謂職業傷害)
這種職缺人力銀行上有嗎?
名下沒財產的真的是吃了無敵星星,想怎樣就怎樣,超爽
※ 引述《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之銘言:
: 其實我昨天就在調查了,只是因為有好幾個同名同姓的余O正,
: 不確定是哪一個,直到今天早上才確定是這個...
: 三峽余翁是大同公司的財務高幹、還當過會計部門主管,
: 也涉入好幾起大同公司的勞資糾紛當中,
: 其中最近的是這起,106年度的案子: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382 號民事判決
: 這個案子是大同員工向公司索討血汗錢,結果法院怎麼判呢?
: 被告持股委員會於95年10月5日召開95年度第1次委員會會議,
: 經推選由余O正自95年10月5日至97年10月4日止,
: 擔任被告持股委員會之代表人。故原告離職時,
: 有關其信託財產(即股票)之取回,
: 依約自應向當時被告持股委員會之代表人為之,
: 始生效力。
: 原告雖主張,其於96年5月31日向桃園縣政府申訴時請求返還云云,
: 然被告持股委員會並非該申訴案之當事人,
: 原告於該等申訴案之意思表示並未依約定之方式到達被告持股委員會之代表人
: (余O正)處,自不生任何效力...
: 原告離職時,被告持股委員會之代表人為余O正,並非林蔚山,
: 實難認原告前揭函文中提及被告公司應辦理其股票之結清與給付之
: 意思表示有送達被告持股委員會,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
: 用白話一點的方式解釋就是,
: 林蔚山、林郭文艷表示,"我們已經把權責交給余翁,自然不用負責",
: 法院採納了他們的說法,判決員工敗訴...
: 從這個案子可以清楚看出,余翁明顯是幫人脫罪脫產的人頭,
: 既然他是幫人脫產脫罪的常客,那麼這次嚴重事故要從他那裏獲得賠償,
: 我覺得是相當困難。
: 以上是我查到的資訊,歡迎所有人轉載,沒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