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總統任內任命的現任大法官 朱富美
在任職於最高檢察署時
於最高檢察署的內部期刊 日新司法年刊
曾發表【最高法院全民「觀」審—網路轉播勢不可檔的時代趨勢】
https://www.tps.moj.gov.tw/media/371692/
3-7最高法院全民-觀-審-網路轉播勢不可檔的時代趨勢-朱富美.pdf
縮網址:https://reurl.cc/4Lv0o3
摘錄朱大法官的內文:
「為何觀看審判程序,一定要上法庭?尤其最
高法院屬法律審,原則上不涉事證調查,自
2012 年 12 月開放言詞辯論迄今,件數非多
,為何不能攝影或由法院錄影,網路轉播?究
竟不能轉播係維持法庭尊嚴或其他理由所必
須,抑是國內「司法公開」(open justice) 不足、
「司法透明」可及性太低,跟不上人民期待?」
「司法史上「法庭攝影,電視側錄直播」,
首見於臺灣高等法院在 89 年蘇建和案再審時
(89 年度再字第 4 號 ),曾在庭外架設電視牆,
由法院攝影同步直播庭訊實況,未禁止媒體
拍攝或側錄電視牆畫面,嗣後 92 年台北地院
審理李登輝前總統出庭作證的新瑞都案,93
年臺灣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審理總統大選當
選與選舉無效之訴,以及 95 年台北地院審理
國務機要費案,法院僅架設電視牆同步直播
庭訊,但卻禁止現場攝影與錄音。」
「參、最高法院應有條件開放法庭轉播
一、法庭轉播可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最高法院法官對法庭轉播之疑慮並無依據
......
三、科技發展降低法庭轉播之審判干擾
......
四、法庭轉播對最高法院法官人身安全影響極其有限
......
五、有條件的法庭轉播取優避害,已漸為趨勢
......」
「肆、結論
司法正義不僅應實現,且應在人民眼下
實現。惟有民眾愈瞭解法院,方能獲得人民
之信賴與尊敬。以傳播科技發展之迅速及人
民對司法公開透明之期待,法庭網路轉播漸
為全世界趨勢。建議最高法院,可先行釐清
有關
1、法庭轉播,究竟有無侵害被告之權
利?
2、生死辯之案件,被告均未出庭,僅
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就法律爭點行公開言詞
辯論,公布法院錄影結果是否侵害當事人訴
訟權益?
3、如以被告及訴訟參與人之同意
或其他限制為轉播條件,讓民眾得以目睹法
官判決之經過,並兼顧訴訟參與人之隱私保
護,避免拍攝開庭過程干擾法官,是否可行
等問題。
縱未能立即師法英國、加拿大、巴
西等國進行法庭之實況轉播,亦應藉擴大言
詞辯論效益,展示司法透明化的決心,使言
詞辯論發揮超越個案之更積極功能。於辯論
前先行公布案件之辯論爭點;行言詞辯論後,
將言詞辯論之文字檔、或錄音檔,或錄影內
容,必要時適當編輯以符合法令,全部或
部分公布於最高法院之網站上,亦可提供學
校、媒體或其他機構之用。
如此,不惟可增進民眾之法律知識,鼓
勵法學研究,促進法學教育之進步,亦可強
化監督司法審判與公訴品質,有助於司法公
信力之提昇及法治社會之建立,實具劃時代
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