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5-18 22:10:05※ 引述《pase139 ( )》之銘言:
: 三立新聞網
: 2025/05/17 14:48:00
: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孫無法繼承遺產 聲請151歲曾祖父死亡
: 記者楊忠翰/新竹報導
: 新竹縣1名張姓男子,因曾祖父失聯逾78年,導致他無法辦理繼承登記,遂向法院聲請宣
: 告151歲的曾祖父死亡;一審法官認為,曾男並非生死不明,因此予以駁回;張男不服提
: 起抗告,法官認為,倘若2個月內曾祖父未陳報仍在世,法院將宣告死亡。
: 張男主張,曾祖父生於清朝同治7年,日治時期設籍在新竹州竹北庄拔子窟,戰後未見新
: 的戶籍資料,曾祖父亦未參與民國35年全台初次設籍登記,從那時便處於失蹤狀態,由於
: 曾祖父名下還有不動產,導致子孫無法辦理繼承登記,遂依民法第8條聲請宣告死亡。
: 一審法官認為,儘管曾祖父戶籍資料從昭和16年後便未再更新,出生迄今已有151歲,根
: 據衛福部統計,國內最長壽男子為114歲,足可推定曾祖父已自然死亡,應不屬於生死不
: 明狀態,因此駁回張男聲請。
: 張男不服提起抗告,法官認為,死亡宣告制度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益,倘若失蹤人行蹤不明
: 已逾法定期間,或死亡時間不確定者,即有裁定宣告死亡之必要,因此裁准曾祖父死亡宣
: 告,自公告發布隔日起2個月內,倘若曾祖父本人或知其生死者未向法院陳報,屆滿後將
: 依法宣告其死亡。
: 出處:
: https://reurl.cc/YYRObl
原篇推文,一些比較懂的鄉民有點出關鍵點
其實齁,原本的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其實"也沒啥問題"
但是呢, "不合行政機關(戶政/地政)的口味(流程)"
被繼承人拿著這一份裁定,
去戶政/地政機關去辦理除戶登記/繼承
就是"不符規定"啊
行方不明失蹤的,就是要透過死亡宣告來完成除戶登記跟繼承登記
然,亡19裁定主文寫啥??
"駁回"
法官在判決理由寫著
"我覺得這人[應該]早就死了不知道幾十年,可以認為死了,因此無宣告死亡的必要"
挖哩,你要戶政/地政怎登記???
寫...
"某某法官認為應該死了"???
所以,當事人拿這份裁定,被戶政地政打槍後,
只好再來抗告,
家事庭也從善如流,廢掉原裁定,跑一趟死亡宣告流程
"讓大家好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