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孫無法繼承遺產 聲請

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2025-05-18 06:11:40
其實我會當理解第一審法官欲按呢做
而且伊真正是依法審判
因為確實民法第8條就有寫
愛失蹤才會當宣告死亡
失蹤的定義嘛毋是這擺才有的:
「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
查網路就會當看著矣
所以既然這位曾先生算起來已經151歲矣
歲壽已經比統計上長足濟
法官判斷伊絕對已經死亡矣
免閣宣告矣
這合理
事實上
查戶政函釋系統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91
“086/11/29台內戶字第8606558號
生死不明係指不能證明其人之生存與死亡之謂。如死亡確實可信,縱未發現屍體,亦可逕行
認為死亡,毋庸再為死亡宣告。
依民法規定申請死亡宣告,以被申請人生死不明為要件,所謂「生死不明」,係指不能證明
其人之生存與死亡之謂。如死亡確實可信(例如因飛機爆炸、礦坑塌陷、船舶沈沒等而死亡
時),縱未發現屍體或屍體已被毀失,亦可逕行認為死亡,毋庸再為死亡之宣告“
所以照理講
既然位戶政資料就已經會當判斷曾先生已經151歲矣
無可能猶活咧矣
若申請戶政機關直接認定死亡而且登記
等戶政有資料矣
閣去地政辦繼承登記
敢真正無法度?
當然
第二審法官徛佇社會公益的立場
直接照死亡宣告程序行
按呢嘛真好
直接解決矣
毋過這無表示第一審法官就做毋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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