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5-17 17:42:26※ 引述《yukihira (△_△▲)》之銘言:
: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7日電)
: 涉虐死男童「剴剴」的保母姊妹遭重判。網友先前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加重虐童
: 刑責,獲上萬人附議。法務部昨天表示,不符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不予採納。
就整個邏輯來看,感覺有點奇怪:
一、「凌虐」怎有可能不造成傷害?按照法務部的說法,難道只有導致肉體上有損傷之情
形者,才是法律應當懲治的對象?
二、「滅證非不予處罰」一說,是打算表示責任是在負責偵辦、起訴的檢察署身上,法務
部本身根本不存在任何問題嗎?
三、「殺人」和「傷害(過失)致死」固然該區分,但到底在什麼情況下,能產生後者的
刑責比前者更重的印象了?
更何況,針對的是兒童、少年,他們都還是無(限制)行為能力之人,這說法是有盡
到保護之責嗎?
而針對「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大字第四零九六號裁定」一事,日前卻又表示:(部分
節錄)
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相違,本部深感遺憾
詐防條例第四十七條之立法理由明確揭示,本條立法目的,乃為使犯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
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
,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方能減輕其刑。依立法意旨,此應繳還犯罪所得之範圍,應
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非指被告因詐欺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
而言,此立法理由業已闡述立法原意甚明,本部對於大法庭裁定結果深感遺憾。
三、為避免個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造成不當減刑結果,本部將儘速啟動修法
作業
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無異使減刑規定之適用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而罔顧
被害人實際受騙之金額是否獲得填補,此等法律適用結果,背離立法最初減刑之規範意旨
,本部將啟動修法作業,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打擊詐欺犯罪為當前重要刑事政策,為落實詐防條例以達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詐欺被害人
之目標,本部將持續監督詐防條例落實情形,期能藉由嚴懲重罰以提高詐欺犯罪成本,遏
止詐欺犯罪擴散,瓦解詐騙犯罪組織,減少民眾被害財損數,讓民眾有感政府打詐之決心
。
又不見得在不同的對象之間,願意宣示相等的決心
因此已經無法明白,法務部的這等回應,到底是保護加害者或被害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