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們說公共事務的討論很困難,因為錯的一方,總是會用混淆的資訊來矇混:
一、亞灣2.0 細部計畫是經高雄市都委會通過,裡面的第六章第一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5-3條規定:特貿1、特貿2、特倉3及特 4的 地,只要是企業總部、策略性產業就給20%
容積獎勵。注意,給20%的是細部計畫,不是施行細則,這是高雄市都委會通過的細部計畫
。
二、因為有人一整天堅稱所有的細部計畫容積獎勵都需有法律依據,也就是必須有法律授權
才能給容積獎勵,所以我們就順著他的說法,請他說明他自己通過的細部計畫的企業總部、
策略性產業給20%容積獎勵的依據是什麼?也就是請他用自己的說法來說明。
三、某人回答說是依據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這符合他從早上到下午批評北市府圖利
的一貫說法,我們沒有意見。但是接下來我們請他說明是依據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的
第幾條,他說不出來,反而要求我們提示細則給他看,於是我們就提示施行細則給他確認。
四、某人因指不出是施行細則那一條,因此我們詢問他說是不是依據施行細則第24-3第2項
第6款:取得經濟部的營運總部認定函,可以給5%。這一條長的最像,但是這個規定是適用
在基準容積240%以下的土地,是偏遠的低容積土地。
五、高雄市施行細則說可以給5%獎勵容積的是限於基準容積240%以下土地,是很偏遠的土地
才給這樣的獎勵,促進開發,但本案細部計畫說可以給20%獎勵容積是限於特貿1、特貿2、
特倉3及特 4的 地,基準容積率分別是630%、630%、490%、490%,是已充份發展的高精華
地段,完全不符合施行細則偏遠的條件,也就是說不能套用到施行細則上,更別說施行細則
說可以給的是營運總部,細部計畫說只要是企業總部或策略性產業就可以,標準天差地遠。
六、我們的用意不在主張亞灣2.0是圖利,而是說亞灣2.0即使給的容積不符合高雄市施行細
則,甚至完全超越,只要經都委會通過,一般在20%上限內(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就算
合法,因為一般都尊重市府有形成都市計畫的權限,只要在上限的範圍內為之就可。因此,
同樣的標準,也該套用在京華城案,京案也是合法。
八、不過,高雄市新聞稿又說,這是公有地,與私用地不同,言下之意就是私有地比較賤,
不配享有?我想說的是,公辦都更與自辦都更,只要成案送件到市府審查,都更中心給的容
積獎勵,會有差別嗎?自辦市地重劃與公辦市地重劃,抵費地的計算會有不同嗎?答案當然
是不會。天子、庶民用的都是同一套的標準,沒有誰貴誰賤。
九、最後,這個細部計畫厲害的地方不只如此,他還直接說他們細部計畫的容積率規定優先
於高雄市施行細則(細部計畫第4條),也就是不受任何拘束,完全顛覆法制作業的想像。
https://shorturl.at/qoavr
https://i.imgur.com/sqs4TKx.png
這位是柯案的鄭律師
而且他還說法律對於營運總部有規定
但是亞灣是寫企業總部、策略性產業
就給到20% 什麼是企業總部 策略性產業
就高雄市政府自己解釋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