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achau (開啟人生的旅程)
2025-05-16 20:02:50今天把基準容積率560%當成絕對上限
而有這種離譜的錯誤認知居然還不只一位
且都還振振有詞跳出來說,別人才是法盲
這真的是有夠無恥
來!幫你們整理好了,
如果看完還在把【560%當成總容積率上限】的人
真不知道你們到底居心為何
【說明文開始】
一、都市計畫法與容積獎勵制度本身即允許突破法定容積率
都市計畫法第27條與都市更新條例,皆明確規定容積可經由「獎勵」或「移轉」
來提高。
舉例來說:
都計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其容積率得予調整」。
都市更新條例第66條:
「實施都市更新,得依更新計畫給予容積獎勵,
其總容積不得超過法定基準容積一定比例。」
第一段結論:
不管是都計法或都更法,本身的設計都允許在特定狀況下突破法定容積率
二、連監察院報告與法院訴訟,爭點都在於【程序】、【圖利】,
而非【容積不可突破】
監察院 2016 年糾正文指出市府核容積過程欠缺審議與正當程序,
這並沒有否定容積可以依法提高。
目前司法爭議點也是「是否圖利」與「合法性程序」問題,
而非「容積超過560%即違法」這種絕對錯誤的認知。
第二段結論:還在堅持560%是絕對上限的請去洗洗睡,不要出來秀下線
一堆青鳥跳出來胡說八道還深怕人家不知道的一直誤導視聽,
講點道理好嗎?
※ 引述《unixxxx (皓皓)》之銘言:
: : 因此 560% 才能乘上 1.5倍得到 840%
: : 有鑑於您老的程度
: : 小弟先再進一步解釋 1.5倍就是 1+20%+30% 得到的
: https://reurl.cc/VYqrab
: 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的容積獎勵,換
算
: 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5,585坪(如另加計之後建築執照的免計容積部分,樓地
板
: 面積合計恐高達約10,265坪),該容積獎勵明顯逾越(牴觸)細部計畫上位法規,確有
重
: 大違失(註4)。
: 監察院早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 上限就是560% 超過就是違法
: 小草好像都不太懂法律 笑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