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7女控NONO性侵「僅1案成立」判決全紀錄曝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5-16 13:13:25
讀了證詞內容,覺得還真有夠嘔...
※ 引述《RRADA (HIRO)》之銘言:
: 風傳媒 林瑩真
: 「A4強制性交未遂成立」細節、對話曝光
: 2011年,NONO錄完《王牌大賤諜》後,對助理主持人A4表示「太晚了,我開車送妳回家」
: 。A4雖初時婉拒,但因信任及交通不便仍搭車。途中NONO至士林夜市買宵夜,後將車停至
: 大稻埕河堤,走向副駕駛座將A4拉入後座壓制。
: A4證稱,NONO壓住她親吻臉與胸部,扯開襯衫、試圖脫下內褲,將她抱坐在腿上摩擦,嚇
: 得她哭喊:「NO哥拜託,NO哥不要」,並用腳猛踢椅背後跌落腳踏板位置,NONO才停手。
: 回程時,NONO摸她大腿並說:「妳不要緊張,一回生二回熟」。A4返家後崩潰痛哭,並致
: 電工作人員「阿元」傾訴過程。法院認定其供詞一致可信,並有阿元、母親及閨密等3名
: 證人補強,判決有罪。
: NONO辯稱說詞:根本不認識
: 對此,NONO辯稱「我根本不認識她」、「我是藝人,不可能選在大稻埕這種公開場所犯案
: 」、「如果真的想性侵,應直接從駕駛座跨過去,不會繞車開後座門」、「她自己還坐回
: 副駕,讓我載她回家,不像被害人」。
: 但合議庭認為NONO說法違反常理,不應設想被害人反映,加上NONO至今未對被害人道歉或
: 和解,還一度否認與被害人認識,欠缺悔意,因此判刑。
當時的告訴人論述:
1.於112年8月10日偵查中證稱:當時我擔任節目「王牌大間諜」之助理主持人,當天我第
一次接觸被告,在節目開錄前被告跟我要電話,我是新人,前輩跟我要,加上節目快開錄
了,就把電話給他,也沒有任何交談,一下節目去休息室就接到被告電話,稱電視台在內
湖,問我家在哪,現在比較晚要順便載我回家,我說我要回西門町,起初先拒絕被告,但
被告一直說可以載我,他也要去士林買東西,我想說可以省車費也省時,且被告為知名藝
人,應該不會做什麼,就答應被告邀約,我的電話至今都沒變,手機裡也還留著被告電話
。當時我身高163公分,體重45、46公斤,穿著類似窄裙,上衣是有扣子的。被告駕駛白
色賓士休旅車載我,先在士林夜市下車買東西,並開往大稻埕,我說我家不是這個方向,
被告回說他想先下車走走聊天吃東西,所以我沒有多想。後來他叫我下車,我以為他要下
車吃,從副駕駛下車後,被告先從正面抱我,之後他開後座車門,坐進去後把我拉進去,
並將後座車門關起來。被告將我壓在後座,把褲子脫到屁股下,只剩四角褲,並把我抱到
他的腿上,上下左右的磨蹭,我沒有看到被告性器官,但他很壯、很魁武、毛很多。我有
反抗,一直求他不要這樣,但沒有尖叫,因為旁邊很暗,只有微光及幾台車,本來我從後
座下車時想直接跑走,但我發現旁邊空無一人,也無法大叫,就乖乖坐回前座讓他載回家
。事發後回到家的路上就馬上哭著打給一個男生工作人員阿元,過幾天我有跟我媽媽及姊
妹說。這件事在我內心很久,當時MeToo爆發時我有跟我先生說一定會燒到演藝圈、我一
定要把這件事說出來,所以我是被告案第一個說出來的人。我先生一開始不願意,他覺得
鬧得很大。我在半夜把事情寫出來,隔天發到臉書,也沒有想到會有什麼後果,只是單純
想說出來,被告真的太誇張,他才認識我第一天就這樣對我,我相信也有很多女生受傷等
語。
2.於113年4月1日偵查中指稱:我與被告第一次接觸是錄製「王牌大間諜」節目,當集主
題為「大賤碟減肥診療室開戰!!」,基本上一天會錄5集,從早錄到晚,上開主題是當
天錄製的最後一集。我印象中被告駕駛白色賓士休旅車、米色內裝。我不是臺北人,之所
以會知道被告開往大稻埕,是因為我平時會去大稻埕的一間小廟旁邊的籃球場打籃球或騎
自行車,我通常是晚上去,至於停車場的位置我不確定,只知道是滿空曠的地方,旁邊有
停車子。我從副駕駛座下車,然後在車外被告先從正面抱住我,又開啟右後車門,先坐進
去後,再將我拉進去車內,我先坐在被告旁邊,被告又將我抱上他的大腿,他解開自己的
褲頭,將褲子往下拉,拉到一半,只脫到內褲,他的上衣還是穿著,並扯開我的襯衫,扣
子好像沒有掉,但整個被拉開,當時被告要解開我的內衣,且我穿短裙,被告也想要扯我
的內褲,我要顧上面又要顧下面,印象中是衣衫不整。被告上下摩蹭,然後我們就發生拉
扯,最後我用腳踢椅背,因為我們是面對面,我推開他,跌到後座的椅子下面。我從頭到
尾一直哭著說求求你NO哥不要這樣,並且整個人縮在車門那邊,被告才跟我說好吧,要我
將衣服整理好並帶我回家。案發後被告還有打電話給我,但我沒有接,因為在載我回家的
車上,被告摸著我的大腿說一回生二回熟。案發後我馬上打電話給阿元,他向我建議跟蘋
果日報爆料,我說怎麼可能,我只是一個小模,且我擔心如果我爆料,會不會被講說我是
要蹭人熱度,因為當時被告在媒體小有知名度。隔天或隔兩天後我打電話給我當時最好的
閨密甲4C,講述被告跟我要電話,並且帶我到大稻埕的整個經過。事發後不久也有跟我母
親甲4甲講整件事情從頭到尾的經過。這是在我內心十幾年一直想講出口的事,而我自己
在電視上看到被告時,情緒會很激動,覺得他是禽獸,因為被告是個名人,我覺得這件事
受害人不止我一人,所以我跟很多人講過,原因是我想讓大家知道被告是個什麼樣的人,
並且想說哪一天可以拆穿他。一開始MeToo事件是發生在政治圈,我先生也知道這件事,
我就跟我先生說,遲早會延燒到演藝圈,如果延燒到演藝圈,我要將被告這件事講出來。
當時我先生一開始不同意,因為他怕我會不會有危險,後來這件事又延燒到宥勝、黃子佼
,直到黃子佼的事件,我印象很深刻,一個這麼大咖的人,他的所作所為並沒有比被告還
可恥,怎麼可以讓被告逍遙法外,並下定決心自己寫草稿,後續又看到黃子佼自殺新聞,
到了6月19日的下午,我沒有跟我先生及其他人講,就在臉書發文揭露了等語。
3.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100年間從事演員、模特、拍廣告、演戲等演藝工作,在錄製
「王牌大賤諜」節目第一次見到被告,錄影地點在內湖,平常錄到最後一集最晚可能都要
21、22時過後,我要回到中正紀念堂。當天下節目後被告說要載我回家,本來一開始我有
拒絕,但他就說「沒關係啦因為現在也很晚了」,我想說下節目的確是比較晚,當時也沒
有公車,坐計程車離我家也較遠,所以就答應他。我記得被告是開白色的休旅車,上車後
稍微聊天,他說想去士林夜市買個東西,問我要不要吃東西,我說不用,就在車上等他到
士林夜市下車去買東西。買完之後,我跟他說我家在哪裡、請他把我載到哪裡,但我發現
他好像是開往大稻埕的方向,他說我們先在那邊聊個天、吃個東西,我當時也沒有多想,
想說好吧那就在那邊吃東西,畢竟他也是有名氣的前輩。到大稻埕時,被告直接下車,我
想說好吧可能要下車吃,他來副駕駛座幫我開車,我一開門下車時,他就先擁抱了我,我
嚇了一跳,之後他開後座的車門,直接把我拉進去後座,他進入後座時在我左邊,然後就
開始動作,親、揉、吻、揉胸之類的,扯我的內衣與內褲,他在扯我內褲時,他的手都有
一直想要伸進去我的陰道裡面,但因為隔著內褲,所以沒有完全伸進去,我沒有讓他扯下
內褲,因為我一直使勁跟他拉扯。那時我就是一直求他,說「NO哥拜託、NO哥不要」,後
來他就解開他的褲頭,把他的褲子拉下一半,並將我整個人以面對面方式熊抱在他的身上
,因為他真的身形較大,我當時又比較瘦,才163公分,約45公斤。被告並開始摸胸、親
吻、一直抱、上下左右摩蹭,可以把我整個人控制住,我有感覺被告性器官有一點點硬的
感覺。中途我就是一直拜託他不要,一直說「NO哥拜託拜託、我求求你、拜託我不要」,
一陣掙扎後,因為我用腳大力踢後座拉扯,我就跌到副駕駛座後面車門的角落,還是一直
跟他說「NO哥拜託、NO哥不要」,然後他才說「好,那沒關係,妳先穿好衣服,我帶妳回
家」。我整個腦子有想說我是不是要大聲呼叫,但我當下看外面全部都是一片黑,那時很
暗了,我印象中幾乎只有微光而已,是很空曠的停車場,附近可能只有1、2台車,所以我
想說不行,我下車準備要坐回前座時,有心想我該不該大叫,但我怕大叫時他會不會把我
摀嘴或怎樣,因為現場是完全沒有人的,我只想乖乖先趕快安全回家,我是身體顫抖冷靜
地先坐回前座。被告在載我回家路上,還很輕鬆地跟我聊天,摸我的大腿,說妳不要緊張
,一開始可能我身體顫抖,整個無神一直往前看,心裡只想趕快回家,他中途就先講了一
個冷笑話,但他的手就摸我的大腿,我笑不出來,他可能看我很緊張,就摸我大腿說「妳
不要緊張,一回生二回熟」,我都沒有回答他,後來快要到家時,我就說「NO哥在這邊停
就可以了」,我一下車還是裝作鎮定,跟他說「好拜拜」,要回家走到巷子時,因為當時
拉扯掙扎硬撐出太多力氣了,所以到巷子時整個人癱軟,在路邊崩潰大哭。當時我打給一
個我認識的幕後工作人員阿元,我本來講不出話來,一直哭,他就說「妳先冷靜,發生什
麼事了」,我就說我在節目,他也知道我有錄「王牌大賤諜」,剛剛被告載我回家,後來
帶我去大稻埕,就是要強姦我之類的。阿元當下聽到就很生氣,叫我直接去蘋果日報爆料
,我說不行,要怎麼爆,因為那時蘋果日報的風氣,只要小模講被明星怎麼了,很多人都
會說妳不就是想紅而已,或是妳是想要怎麼樣而已,我那時就一直跟他說那我到底該怎麼
辦,他說我當下也沒有錄音,要怎麼向警察局報案,當天回家後或隔天我有再跟當時的閨
密甲4C講。我印象中我寫完臉書貼文之後,就聯絡上阿元,並詢問阿元是否還記得當初這
件事,阿元表示記得,也說有看到相關新聞等語。
上述內容的補強證據(都是偵查中證稱):
【阿元(范○元)部分】
案發當時我是節目工作人員,甲4是節目來賓,節目名稱我不記得了,我跟甲4都有聯絡與
聊天。我記得我有接到甲4打電話跟我說她被一個我一定想不到的男藝人,即NONO,載去
河濱公園,差點被強暴,細節我記不得了,時間太久了,我聽到時很驚訝,不過我跟被告
工作上沒有交集,演藝圈的男生會有這種行徑也可能的,但我沒想到他的手法這麼粗暴。
甲4有問我怎麼辦,因為報案沒有證據,我就請她去跟蘋果日報爆料,想說這樣可以讓她
出口氣,或讓被告受到應有的懲罰,甲4後來說她想想看,談話內容差不多就這樣。甲4訴
說的時候情緒很不穩定,有點像是哭訴的,事情發生當下,我也是聽她說完,做一個安慰
,希望她快點平靜、早點回家休息,做出冷靜的處理。
【告訴人母親(甲4甲)部分】
甲4是我女兒,案發後不久甲4就有跟我說她去錄一場節目,被告也是那時的來賓,被告一
看到甲4就跟她要電話,甲4不疑有他,把電話號碼給被告,結束後被告說要帶甲4回去,
甲4以為要去夜市買東西,被告就把她載到一個比較暗的地方,地點我忘了,甲4原本是坐
在副駕,然後把甲4拉到後座對甲4上下其手,並要把甲4的上衣脫掉,甲4極力反抗,腳一
直踢,哀求被告,最後縮到窗戶邊,被告才說好啦妳衣服穿好,我載妳回去,甲4就坐回
到前座,被告還摸甲4大腿,跟她說不用怕,一回生二回熟,甲4嚇得大哭,腳一直踢才沒
有讓他得逞。甲4跟我說的時候很激動,她當時真的是嚇呆了,大哭,案發後有一陣子她
都說睡不好、做惡夢。如果在電視有看到被告,我就會跟別人說被告是禽獸,當時我沒有
請甲4去報案,因為沒有什麼證據,現在甲4已經結婚,我怕影響她的婚姻,但她說被告太
可惡了,不可以不說。
【告訴人友人(甲4C)部分】
我和甲4是五專同學,印象中十幾年前事情發生時甲4有打電話跟我說她下節目後,被告載
她順路回家,對她做越矩的行為,想要發生關係,但甲4當時有掙脫,細節我忘記了。甲4
打電話時的情緒很激動,她很氣憤,我滿驚訝的,不敢相信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我沒有印
象我如何回應。我和甲4很年輕時就認識了,她是很真的人,不會亂講話。
【告訴人友人(甲4B)部分】
我以前學生時代打工認識甲4,在十幾年前,我們共同打工的朋友「阿仁」在聚會時,有
提及甲4往演藝圈發展的事,就有聽說甲4在節目上被前輩差點性侵的事,但時間有點久了
,我已經忘記當時是怎麼講的,但甲4不是那種會追求名利,並因此誣陷說謊的人。
: 其餘NONO涉性侵案例整理
: A1:車內猥褻、酒店裸露性器後強制性交(無罪)
: A1指稱,NONO在車內強吻、撫摸大腿。另一次在台中金典酒店,NONO脫掉浴巾露出生殖器
: ,說:「大不大?有沒有看過那麼大的?」並壓制性交,事後說「反正沒射精不算,看妳
: 叫得那麼慘,這次就先放過妳」。
: 法院未認定補強證據足夠,判無罪。
當時的告訴人論述:(TVBS節目)
甲:強制猥褻
我和被告在98年至99年間上節目「得獎的事」認識,被告和我要電話並反覆關心及邀約我
。99年間我借住在汀洲路的阿姨家,有次錄完節目,被告說他當天有空、要來找我帶我去
吃東西,我想說前面拒絕很多次了,就給被告我阿姨家的地址,被告當天開白色賓士舊休
旅車來載我。在車上被告把右手放在我的大腿上,因為被告是演藝圈的大哥,只能跟他說
「NO哥不要開玩笑」,停紅燈時,被告突然轉過來親我,我嚇一跳往右後閃躲,頭還撞到
車子的窗戶,被告還問我「喜不喜歡?」,我就只能微笑不語,不知道怎麼回覆。當時被
告結束親吻的動作,右手還是繼續放在我的大腿上,之後被告說要帶我去臺北逛逛,就開
到一個有河的公園,下車後發現該處昏暗,完全看不到路人,被告叫我一起坐在石頭椅子
上,我覺得很尷尬便站著,被告就把我抱到他的腿上並強吻我,同時也將手伸進我的衣服
裡面揉胸部,我沒有遇過這樣的事情、也不知道要怎麼做,所以當下是僵住尷尬的笑,他
還有摸我的腿跟屁股,幾乎全身都摸過了,後來我跟被告說「現在有點晚了,我也有點冷
,我阿姨是比較兇的人,我必須要早點回家」,被告就載我回阿姨家,過程中也有提出可
以照顧我、讓我住在他內湖住處的邀約。
乙:強制性交
【偵查階段】
被告對我為上開侵犯後,我和被告還是有聯繫。有次被告傳訊息稱他有活動要去台中,問
我要不要去探班,因為之前的行為讓我有點不舒服,但又覺得一起錄影沒事,加上被告說
經紀人小白也在、我可以跟小白一起睡,小白是女生,所以我就答應去探班。當天我20時
至21時到,進房後看到小白,因我跟小白超級不熟,雙方有點尷尬,被告當時在隔壁房,
瘋狂打電話給我,我與小白聊天所以沒有接,被告又打給小白,小白也沒有接,被告傳訊
息給我說「來幫我按摩」,我不知道怎麼回,便給小白看,說「可是我不會按摩,我要怎
麼回他?」我想說先放著不回,後來被告直接用房間的電話打過來,小白接了之後說「
NONO叫你過去找他」,當下我有種要死掉了感覺,感覺我在懸崖邊要被推出去,又不得不
去,因為我不知道如何拒絕演藝圈大哥,也怕拒絕之後會影響我演藝圈生涯,我沒有跟小
白講我不想過去,只是一直強調我不會按摩,怕直接把被告對我做的事說出來,小白可能
會跟被告講,所以不敢明講。小白當時給我房卡跟聯絡方式,說如果等等她睡著的話,我
就自己進來房間。我要離開房間時還問小白「我一定要過去嗎?」我內心很害怕,但不知
道如何拒絕,小白就說「紅欸(臺語)我想跟你講一件事,在演藝圈沒有任何人可以強迫
你做不喜歡的事情,也沒有人可以封殺你,不管哪一個大哥都是一樣」,我很無助地點頭
並過去被告的房間,一進去被告就說「來,過來幫我按摩」,我回他「我不會按摩」,被
告要求我坐在床上,我就慢慢走過去坐在床上,先笑笑地閒聊一下,被告叫我躺著,我就
全身武裝僵直地躺在床上,並要我把小外套脫掉、要我輕鬆一點,我依指示脫掉小外套。
被告去上廁所出來,就圍著浴巾遮住下體,下一秒的畫面就是被告的下體,那種情況下我
無法以言語或行為表示拒絕,可能是在演戲圈的關係,也可能是我自身個性不善於明確拒
絕。被告不斷靠近我,臉離我愈來愈近及親我,並把浴巾掀開,說「我大不大,你有沒有
看過這麼大的?」我很尷尬回說「你不要鬧啦」,被告開始往我身上靠,我只有用雙手擺
放在胸部的地方交叉的姿勢僵住,因為我非常害怕,但我並沒有罵或制止的行為,被告解
開我的牛仔熱褲,跟內褲一起扯下來,並且迅速地強行進入我的陰道,這一切發生太快,
我們沒有調情及前戲,被告就在我沒有濕的情況下強行進入,因為被告真的很粗大,所以
我很痛,被告沒有持續非常久,大概2-3分鐘,因為我一直叫,被告就說「看你叫得這麼
慘,這次就先放過你」、「沒關係啦,反正沒射就不算」,因為我一直閃躲,原本在床正
中間的我已經跑到床的右邊了,後來因被告有潔癖,要求我不要躺在床上,要我先去洗澡
,我去沖洗下體,被告還問我「你不留下來陪我?」邊拍床,我回他「不用,我回去找小
白」即離開,當下很像靈魂抽離身體的感覺,我沒有回去找小白,只悄悄地把行李拿走,
並把房卡放在門縫就離開了,隔天沒有再出現,小白也沒有聯絡我。
【審理階段】
我跟小白說被告叫我去幫他按摩,並給她看訊息,小白問我會按摩,我說我不會,她就說
「沒關係啊,不然妳就去跟他講清楚」,因為我上來飯店都還沒遇到被告,等於是他約我
來探班,但我就只見到小白而已,也沒有跟他打招呼,小白就說那妳去跟被告講一下,順
便跟他說妳已經到了。到被告房間後,被告叫我先隨便坐,我就坐在床邊等他,他要去洗
澡,他洗完澡之後就圍著浴巾出來,有先跟我聊天,說:妳幹嘛這麼拘謹、不要一直坐在
旁邊、妳坐過來一點,我們可以聊聊天等話,最後他就把浴巾打開,然後靠近我,壓在我
的身上,把我的褲子和內褲一起脫掉強行進入。
*法院認定:
就甲1進入被告房間後,被告究係要求甲1坐在床上及躺下,被告上廁所出來後就圍著浴
巾遮住下體;抑或是被告請甲1隨便坐,甲1自行選擇坐在床邊後,待被告洗完澡圍著浴
巾出來等細節,甲1證述前後已有不一,尚非毫無瑕疵可指。
上述內容的補強證據:
【證人小白(丁○○)部分】
99年至102年間我擔任被告之個人經紀,我與被告99年5月15日去臺中參加陳英傑婚禮,被
告有說甲1當天會來探班、晚上跟我同間房睡。甲1在我房間時,神色慌張,一直看手機,
被告還有打電話到我房間,問我甲1怎麼沒有接電話,我才請甲1接電話,甲1給我看她手
機內的訊息,就是被告傳訊息一直問她要不要進被告的房間。我跟甲1說不要害怕,雖然
演藝圈有潛規則,長輩說的話都是對的,但是要懂得保護自己,沒有人可以封殺你、不要
怕,我還鼓勵甲1當面去講清楚,甲1有點半推半就過去被告房間,什麼時候回來我沒看到
,因為我已經睡了。這件事我會記那麼清楚,主要是事後看到MeToo的新聞及甲1臉書貼文
,又去翻行事曆,才整個回想起來。我在甲1臉書貼文按讚後,有與甲1通電話,甲1才告
訴我她當時遭被告性侵。
【他案告訴人(甲1)部分】
我從臺南出發臺中金典酒店,探被告的班,是隔天早上才要錄的綜藝節目,晚上可以跟小
白一起去,再去看他們表演。我對於「探班」的定義就是去那邊給他們支持,拍個照、買
飲料,目的是為了拍照PO文用。(問:既然是為了拍照PO文用,為何妳要晚上去探班,而
非隔天一大早,被告參加綜藝節目時再拍照就好?)因為他好像說是非常早,是問說要不
要先去找他們,他跟小白都在,如果小白不在我就不會過去。(問:妳當天出發時就已經
打算晚上去找被告,是否如此?)是,然後跟小白一起睡,所以我有帶行李箱。(問:就
妳當初的想法,是否想跟被告打個招呼,就可以回到小白的房間?)是。(問:那妳為何
不去打個招呼就回來?)因為我一進去時,他叫我先坐著,他要去洗澡。(問:妳為何要
等被告洗完澡,而非打個招呼就回來?)因為第一件事跟第二件事中間我很少回他訊息,
所以我覺得這樣很沒有禮貌,既然這次見面了,那我就等他一下,等他出來,我也不敢直
接走,我怕得罪他。(問:倘依妳所述,本案第一次是強制猥褻,第二次是發生性關係強
制性交,這兩次事件對妳而言,妳印象是否很深刻?)第一次印象很深刻,第二次我幾乎
印象沒有很深,很少印象,是我PO之後,那時小白聯繫我,她說她要我的LINE,因為她換
電話,然後她打給我,第一句話就說「那一個人對妳做的事不止這些吧,妳是不是忘了講
什麼」,因為這件事我完全沒跟半個人講,但小白這句話就是在跟我講臺中的事,因為她
在現場。(問:一般人理解的嚴重程度,會認為第二次比第一次嚴重,為何妳對第二次沒
印象,反而對第一次有印象?)我對很多很可怕的事情都會想要一輩子忘掉,後來我有去
看醫生,醫生跟我說這個是創傷症後群的一種,我就覺得好噁心、好可怕,甚至連回想、
去回憶細節,就想不太起來。
: A6:以看狗為由邀訪,住處沙發壓制猥褻(無罪)
: A6指控,NONO邀她「來看狗」,抵達住處後,在沙發上將她壓制撫摸,試圖進一步猥褻,
: 遭掙脫。NONO冷回:「妳以為我想上妳喔?」
: 法院判決無罪,理由為證詞缺乏外部佐證。
當時的告訴人論述:
1.於112年8月10日證稱:我於97年間在奇摩交友平台認識被告,被告主動連絡我,當時被
告已有知名度,他知道我剛北上內湖的百貨公司專櫃工作,97年5月7日至7月15日間某日
他約我吃飯,我22時下班,心想下班都會去吃東西,與他聊天也無曖昧之言,就答應邀約
。被告在我下班後開車來接我,他說他是藝人不方便,希望去他家裡吃,離這裡很近,吃
完再帶我回家,我就跟著他走。被告開的車款式與家裡擺飾特徵我都忘了,他只開了客廳
的燈,有無樓中樓我也沒有印象。到家後,被告叫我隨便坐,鑰匙一放就過來以左手搭著
我的左肩,環抱著我,有點壓制我,我有抵抗且不止一次大叫說請你不要這樣子,他仍摸
我的大腿及私密處,我一邊抵抗,他也很用力,把我的絲襪撕破,我又更大力叫,他才起
身走去他的房間。那時我很緊張害怕,趁被告去房間時,傳簡訊給我的男性友人(即我現
在的配偶)說打給我,男性友人隨即打來。男性友人來接我時我並無提起發生什麼事,因
當時他只是普通朋友,他只知道我要他去被告家附近載我。案發後我本來想去報警,但事
發太突然,又沒任何證據,只能隱忍,這次MeToo事件後我才向配偶說,但沒有說到很細
節。
2.於113年4月3日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到被告家後,進門左邊有櫃子,他放鑰匙在
櫃子上,左手邊是他的客廳區,當時有些照明是黃燈,家裡很昏暗,格局看不是很清楚,
他把鑰匙放好後叫我去沙發那裡坐,沙發的材質跟顏色我都不記得,被告很快就坐到我的
左手邊,先用一隻手勾住我的肩膀,摟著我,我就嚇到了,覺得不對勁,他的行為讓我覺
得害怕,被告親我的左邊耳朵及脖子,在我耳邊磨蹭,我當時有以左右甩肩方式要掙脫他
,他的手也跟著沿著大腿摸上來,摸到我的私密處,我當時是穿工作時膝上的裙子及肉色
絲襪,我掙扎跟他說「請你不要這樣子」,他沒有說話,還是一直摸、親我及手要摸我的
私密處,我還有更大聲說「請你不要這樣子」,掙脫時因動作比較大,當下就發現私密處
附近的絲襪被他抓破一個洞,我仍一直叫他不要這樣,他才停下來站起來往房間方向走進
去,那時他開走廊燈,我才看清楚沙發的右前方空間有一個房間。我抓空檔發簡訊給男性
友人,內容只打「打給我」,男性友人隨即打來問發生什麼事,我回他說「你是不是快到
了,我馬上過去」,講這句話有提高音量,被告當時在客廳,我與被告說因為朋友要來載
、我必須馬上離開,被告沒有特別說什麼,就讓我離開了。我不記得我有無走樓梯或坐電
梯,只記得我一個人離開他家,走到距離他家比較遠的地方,打電話給男性友人請他過來
這邊接我,當時我與該男性友人只是普通朋友,所以沒有向他提到剛剛的遭遇,是本案作
證時才跟他說,當時他到內湖來載我,就是去被告家那天。
上述內容的補強證據:
【告訴人配偶(甲6甲)部分】
95年至97年7月間,甲6曾傳簡訊請我打給她,我收到後打給她,她說話有點怪怪的,問我
到了沒、來接我,答非所問,我說好,因為當天我們本來是有約的,我與甲6約在她上班
的地方,甲6提前傳簡訊給我,我就知道要去上班的地方接她,後來甲6又打給我說金湖路
的地址,要我去那裡接她,我到了之後停在路邊她走過來,有點慌張、眼睛泛紅、走滿快
的,感覺有什麼事情。我與甲6是在奇摩交友認識的,當時沒有很熟,因想要追求甲6才會
約她晚上吃飯,所以沒有問她發生什麼事,甲6也沒有向我提到任何事,後來載甲6去吃飯
才回家。我是這次來做偵訊筆錄前,甲6才告訴我她當時是去被告家,被告對她做出男女
之間不正當的行為,細節我不知道。
補充:
甲6尚證稱:(問:證人甲6甲在北檢證稱,他說當天你們本來是有約的?)他記憶錯誤,
我生活很單純,我不可能在這麼晚的時間約了被告又約了他。(問:甲6甲載到妳之後,
就直接載妳回家?)是。(問:但甲6甲證稱他有跟妳吃完飯才回家?)他記錯了,我當
天發生那樣的事已經很害怕了,怎麼可能還去吃飯,我提告後,告訴代理人要我去問我先
生,我當時上車時是什麼表情,我先生還跟我說他記得我上車時眼眶泛紅,如果我是這樣
,我就是已經很害怕,怎麼可能還有心情跟他去吃飯才回家。
: A8:拍戲後返家遭反鎖壓制性交(無罪)
: A8表示,拍戲結束後被NONO帶回住處,NONO反鎖大門將她壓制性交,「我整個人像塊木板
: 被壓著,根本掙脫不了」。
: 法院認為雖情節具體,但缺乏足夠客觀證據,判無罪。
當時的告訴人論述:
1.於偵查中證稱:我忘記怎麼認識被告,但有互留電話,後續我主動加被告臉書好友,當
時我有在接臨演與外拍之類的工作。我忘了為什麼會去被告家,好像是要約出來吃飯,我
住永和竹林路,被告開黑色休旅車來接我,到被告內湖的住處前,有下車去買東西,天色
是亮的。我忘了抵達被告住處後在哪裡下車、如何進到住處、車停哪裡、有無搭電梯、一
層有幾戶,一進去我先坐在吧檯吃東西,吃完後被告叫我上樓,並叫我去洗澡,我就站在
浴室外面愣在那邊,被告在我背後用他的下體磨蹭我,並將我褲子連著內褲脫下來,我愣
在原地,覺得很奇怪,他開始磨蹭下體我就沒有動,怕轉身讓他更好侵入,因為我都不動
,我是微蹲,用手保護我的前面下體,但我能感受到他從我後面用半蹲的方式以生殖器插
入一半,且有抽插的動作,我就整個人站挺,站挺之後,被告就笑了一下,他有無講話我
忘記了,就結束了。我當時有一個微微右側身的動作,用手肘稍微推被告的身體,感覺我
的手肘有碰到他的毛,側身有看到被告的生殖器滿大、滿長、滿粗、毛很多,比一般人大
,我呆住了、沒有尖叫,跟被告說我覺得這樣很奇怪,他沒有回我。結束後我就直接離開
,忘了怎麼離開的,我覺得很丟臉,也沒有報警。當時說好要去吃飯,後來說去他家,我
想說可能去完他家後才要去吃東西,在半途卻買東西去他家,進到他家我就覺得很奇怪,
因為只有我們單獨,所以我在吃飯時拖了很久,大概拖了20分鐘。
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依妳所述,上了2樓,被告先從妳背後擁抱妳,然後再把妳
的褲子及內褲脫掉,是否如此?)是。(問:然後發生何事?)就開始摩蹭,從後方摩蹭
,前後摩蹭。(問:妳有無動?還是妳仍呈現站直的狀態?)是,因為我不敢動,如果我
動了,我不就會有機會讓他更進一步。(問:妳有無轉身從正面推開被告?)完全沒有,
我只敢背對他,因為我怕我轉身了,就會被得逞或怎麼樣,所以我只敢背對他,然後用手
去推。(問:在妳背對被告且妳又站直的狀態,被告的下體有進入妳陰道,是否如此?)
是。(問:妳的反抗是否指妳用手往右後方推?)是。(問:妳有無跟被告說什麼話?)
我說我覺得這樣很奇怪,他好像沒有回應,我沒有印象他有回話。(問:後來如何結束?
)因為我都一直呈現這個動作,那他磨蹭了幾下,就自行離開了,我也有表達說我覺得這
樣很奇怪。(問:妳所述的狀態大約維持多久?)我忘記了。(問:妳在1樓自己吃東西
時,被告也不陪妳吃,為何妳吃完東西也不打算離開?)其實我沒有很認真在吃東西,我
在想這件事,我有點忘記了,當下我可能還有跟幾個朋友說這樣是不是很奇怪,但有點忘
記我是怎麼去講這件事情的,所以當下我才覺得也有可能就是我想太多,當下沒有像我說
的到2樓之後那麼的驚慌、恐慌這種感覺,我是到2樓之後,我才覺得就是我想像的那樣子
,我才整個都愣在那邊。(問:妳當下愣住之後,是否也都沒有走,也沒有說想走?)我
就一直愣在原地。(問:妳方稱妳有側身要推開被告,被告有把妳的褲子脫下來,先後順
序為何?)同時進行,他在半蹲,其實他整個人是很壯碩的,所以我是有點半推、半推的
,他其實很高大,而且我是有點癱軟的,我就真的是空白,我不知道我要怎麼反應。(問
:妳有無印象被告當下作何反應,然後馬上讓妳癱軟,妳就半推他?)他從後面貼過來時
,其實我就已經很驚慌了,而且跟自己的想像落差非常大,我一直都是呈現背對他的,那
是直到他已經有到了下一步驟,就是磨蹭了,我才趕快要有動作,要推開、要反抗,其實
他人也是蠻高大的,所以我就呈現半推的。(問:是否意即妳反抗不了,還是妳的反抗只
是半推?)因為我當時是呈現有點軟掉,所以我就是半推,有點驚訝,也有點就是空白這
樣子。
上述內容的補強證據:
【告訴人友人(黃○聖)部分】
我與甲8是網友,好幾年前剛認識沒多久,一般聊天下,甲8當時剛上臺北工作,她說第一
次與被告見面就被帶回家,有不好的事情發生,我隱約有猜到,但沒有開口問這麼明白,
畢竟這是隱私。之後便跟甲8說如果有什麼委屈,應該要跟家人說,那次之後我們聊天就
中斷了,後來陸續也有連絡,但沒有再聊到這個話題了。當時是用手機聊天,甲8語氣一
般,可能也過一段時間,不是案發當下了,案發之後沒有再看到她了,只有講電話,我沒
有注意到她的精神狀態有無變化。我是看到新聞,就隱約想到甲8曾說這件事,主動傳臉
書訊息給她。
: A9:車內撫胸強吻,事後出現PTSD(無罪)
: A9控訴,NONO在車內撫摸她胸部、強吻,導致她事後出現創傷症候群,並錄音自保。
: 法院以「錄音不足以直接證明當時情況」判無罪。
當時的告訴人論述:(按:當時被告客串《終極一班Ⅲ》的角色「薩必四」)
1.於112年8月10日偵查中證稱:(問:被告各次有無對你施何強暴、脅迫?你有無反抗或
做何反應?你有無尖叫求救?)在宜蘭時被告從後面熊抱我,我假裝順從他,我就轉過來
正面對他,跟他親熱,撫摸、親吻,這是為了誘騙他才跟他親熱,因為那裡很偏僻,沒有
人,被告問我要不要跟他打砲、跟他打砲很爽,我說好呀,但是要脫褲子,我身上有手電
筒、電擊棒,我又騙他脫褲子,我趁勢拿電擊棒電他,我有救難執照,知道要電他哪裡,
我是電他疼痛的地方,右側腋下,被告被嚇到彈開,我就快點跑,但他有沒有傷口我不知
道等語(見北檢他7224不公開卷第120頁);於113年5月1日偵查中證稱:我在宜蘭縣議會
的女廁,透過鏡面反射看到被告的臉後,被告從我後方直接熊抱我並且搓揉我的胸部,把
我抱到右邊的牆壁,我有扭動身體掙扎,而且向被告說不要這樣子、你這樣會嚇到我。因
為被告體型龐大、力氣太大,我才159公分,我知道沒辦法掙脫,才自己轉正面面向被告
,被告就把我壓制在牆壁上,並且對我說你要不要跟我打砲,跟我打砲很爽。因為當時都
沒人且怕會激怒被告,所以我沒有大叫,為了想脫身,我在轉過來面向被告後,被告開始
強吻我,我假意順從他,被告一邊解自己的褲頭,一邊想把手進去我的褲子裡,我一隻手
擋住他的視線,另一隻手阻止他把手伸進去我的褲子裡,我跟他說我的褲頭比較難解,我
自己來,他的手就有離開我的褲子,換解自己的褲子,我趁機從褲子後面以電擊棒電擊被
告。
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擔任偶像劇「終極一班3」工作人員,從該劇開拍到結束,我都
待在劇組。被告在宜蘭拍攝「終極一班3」前就曾搭訕過我,我都拒絕溜掉,因為我每次
外型都不一樣,所以他不認得我,宜蘭這次他沒有搭訕,而是直接鎖定我並尾隨進女廁。
因為我非臺北人,當時是住在車上,打算在片場過夜,我在女廁擰毛巾洗漱,從鏡中反射
看到他,真的整個嚇一跳,他直接熊抱我,揉搓胸部,順勢把我壓到旁邊的牆壁,被告體
型魁梧、高大,我想掙脫也沒辦法,只好假裝順從他,我就轉身跟他說「哥不要這樣,你
這樣會嚇到我」。因為我假意順從,他有比較放軟,但他已經伸進去我的褲頭,我用右手
擋住他的臉,跟他說我的褲子不好解開,我自己來,他就開始伸手解他自己的褲頭,我還
記得他穿的是牛仔褲,我用右手遮住他的視線,假裝撫摸他,因為我有隨身攜帶手電筒型
的電擊棒,所以我左手伸到後面拿出我的迷你電擊棒,趁他不注意時,電擊他的右下胳肢
窩,他整個嚇到彈開,我趁機趕快跑掉,東西我也不要了,趕快開車跑掉。
上述內容的補強證據:
【告訴人兒子(甲9甲)部分】
我因父母離異和爸爸同住,在我國小一、二年級時,甲9曾帶我跟妹妹去六福村玩,晚上
睡覺時,甲9在哭泣,那時我不懂為什麼要哭,有問甲9怎麼了,她說在拍戲被人家尾隨進
廁所,其他細節我不清楚,我印象中她有跟我說「沙米斯,NONO」。我當時很小不懂這麼
多,所以細節有點忘了,甲9當時可能有說被襲胸,其他的我都不記得了,我是聽到甲9跟
我說遭被告尾隨進廁所後,才去看終極一班3這部戲。
【證人丙○○部分】
被告自99年起至102年是我經營之元藝傳播有限公司藝人,被告拍攝「終極一班3」也是在
我的公司期間接洽的。藝人接通告錄影不會自己一人去,即使是最簡單上節目的小通告,
均會有助理跟,或是負責的執行經紀跟,跟的話就是從頭跟到尾,結束時會回報公司。本
件被告是在宜蘭拍戲,我們的助理是沒有車子的狀態,所以一定是去跟被告會合,由被告
載去拍攝地點,拍完之後也會與被告一起離開,同進同退,不可能把助理丟在現場自己回
來。原本平常帶被告的助理叫「大頭」,但當時去宜蘭那天「大頭」家裡有事情,所以請
了另一位同事「大甲」戊○○代班,我有協調一下,所以印象較深刻。
【證人「大甲」戊○○部分】
「大頭」先擔任被告的經紀人,後來換成我,印象中102年間「大頭」擔任經紀人期間曾
因為準備結婚,而請我代班與被告去宜蘭拍攝終極一班3,我的行事曆有記載此事,所以
確定有帶過被告去宜蘭縣議會拍攝終極一班3。若是到外縣市工作,我會跟被告集合再搭
乘被告的車一同前往,由被告載我回來,若是在臺北地區工作,結束時就自行離開,沒有
遇過被告載我到火車站讓我自己回臺北的情形。
: A10:拍攝造型照邀約,反鎖住處強吻未遂(無罪)
: A10稱,NONO以拍造型照為由邀約,卻帶她返家並反鎖門,強吻、壓制企圖性侵,未遂。
: NONO回應內容不詳,但法院認為無充分佐證,判決無罪。
當時的告訴人論述:
我是彩妝師,被告於100年5月8日以臉書向我發送好友邀請,我有設定有共同好友才能邀
請,所以同意成為好友,之後我PO文他都有按讚,他用MESSENGER私訊我,跟我聊天,問
我住哪裡、做什麼工作。第一次見面是被告得知我會上臺北上課,說可以接送我去搭車,
我沒有想太多就赴約,當天他開白色賓士休旅車接我吃晚餐,並送我去高鐵搭車,沒有發
生事情。第二次是我北上剪頭髮並發動態,他私訊我說在附近可以來載我,我就答應他,
這時是夏天,在下午接近傍晚時,他一樣開上述車輛來載我去搭高鐵,聊天過程提及他在
看中醫減肥,後來他開到了一個巷子裡,旁邊都是住宅,為平面沒有圍欄、算是空曠的停
車場,我對臺北不熟,開進去停好車後,我人坐副駕,他從駕駛座過來壓制我的衣體並強
吻我,我穿短褲,他伸手進來我的陰道並插入指侵,後來我忘記怎麼到後座,總之發生事
情時我人是在後座,被告強脫我的短褲及內褲,並用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有體外射精,
他手毛很多、生殖器是粗大的,長度我沒有印象。我忘記怎麼結束,只有印象他接送我到
高鐵站,但是他若無其事,我也很害怕。案發地方我不知道是哪,只知道是停車場,結束
後我從後座出來,再回到前座,由被告繼續載我去臺北車站搭高鐵。事發後我沒有報警,
因為我感覺非常羞愧、害怕、丟臉,只想趕快回家清洗,也沒有向其他人說過這件事。被
告事後有傳一個訊息說愛妃還好嗎,我覺得很噁心。
上述內容的補強證據:
(無)
: 法官語錄:不認定犯罪 ≠ 否定經歷
: 判決書最後指出,「未認定其餘案件構成犯罪,並非全然否定其經歷,僅因證據未達超越
: 合理懷疑的標準。」此番表述,體現法院對刑事證據的高門檻,也反映出性侵案件中常見
: 的舉證困難與社會認知落差,7名女子勇敢發聲卻僅1人獲得司法認可,引發輿論譁然
結果就是「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的適用
聽起來真的讓人受不了...
且看檢察官在收到判決書後,是否會用「違背『經驗法則』」等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
上訴了。
至於受到牽連的《終極一班Ⅲ》,八大如果拒絕刪去「劣跡藝人」的演出痕跡,將有一定
可能被視同在幫 NONO 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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