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fgordon (人生~)》之銘言:
: 依高雄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4-3條,明定能給企業總部5%獎勵
: 這個企業總部需要經濟部來認定,不能地方政府或企業自我認定
: 亞灣不是企業總部,只是營運總部
: 林欽榮僅是依據“高雄市亞灣經貿園區開發計畫“,
: 卻主導給予完全不符比例的20趴容積獎勵
: 一來亞灣開發計畫法律位階低於上位的高雄市都市計畫
: 二來營運總部非經濟部認可之企業總部,理論上連5%都沒有
: 亞灣卻經高雄都委會審議通過,以細部計畫的方式,得到20%容積獎勵
: 說好的多給一平方公尺都涉及圖利罪?
: 你這位副市長要不要先自首減輕罪行?
: 以上內容,節錄至今日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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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幫林欽榮回答他自己卡住的問題
高雄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4-3條
六、取得經濟部核發之營運總部認定函: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那亞洲灣區要如何給與20%的容積獎勵呢?
高雄市經發局自己制定了「高雄市政府獎勵企業總部進駐亞洲新灣區作業要點」
類似都計法24-3引進營運總部,但是放寬營運總部認定,同時未明定獎勵範圍
自己創建一個獎勵辦法使用
是不是跟京華城自創類都市更新獎勵辦法87%相似
地方政府能不能自創獎勵辦法?
甚至給與超額的獎勵容積呢?
新竹馬偕兒童醫院就出現了超過法規的獎勵容積
新竹就送到行政法院去裁定
獎勵容積是否合法
其他案件就是不用查或者送行政法院
台北市直接吃圖利貪污
如果有貪污對價當然不一樣
只看圖利有這麼多類似案件
要說是明知違法而為就有點牽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