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5-05-15 12:22:41※ 引述《LBJsuck (其實我是沾粉)》之銘言:
: 至於3月部分工時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數為20,689元,月增3.96%,年增1.98%;加計獎金及加班費後,總薪資平均數為21,309元,月增0.84%,年增2.46%。經常性薪資中位數為15,433元,月增1.73%,年減0.57%。到了3月底,全體受僱員工人數848萬9千人,較上月底增加5千人或0.05%。
關於部分工時員工薪資剛好最近看到一個徵人有感
https://i.imgur.com/p9WZL0d.jpeg
去查了一下法規
勞基法本身並沒有這個規定
而早期在勞基法施行細則有 部分工時規定
但是在行政程序法(民國90)通過後
應以法律規定事項的行政命令應於該法實施兩年後應以法律規定或經法律授權
否則失其效力
所以之後勞委會(今勞動部)又推出了一個命令規範部分工時
目前是勞動部的:
僱用部分工作時間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103訂定、105、106、107、109、111修正)
其中關於薪資規定
按月計酬不得低於按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
(亦即 部分工時 的 基本工資可以依比例減低)
但是觀其條文並無法律授權
然而在
104年勞動基準法修法 (至今仍然有效)
勞基法第30條:
第一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第七項: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所以按照勞基法規定在 104年以後關於部分工時勞工薪資的行政命令
不只有法律授權不明的問題
甚至於牴觸了勞基法不得以正常工時修正而減少勞工工資的規定
但是勞動部歷經多次修正似乎沒有意識到勞基法的規定
還是勞動部有其他勞動法規規定可以排除
但是在該注意事項並未明示其法律依據為何;
而關於部分工時員工的薪資
按勞基法
如果採月薪制最少就是給基本工資而不是按時間比例折算
不然就是採基本時薪計算
: ………………….
: 看來你我都是壓低薪資平均的低端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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