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現在的實務判決來看
1.需要有預謀、計畫
不是那種臨時起意,或者一時激於義憤的殺人,而是有時間冷靜,卻深思熟慮地準備奪取生
命
2.持續不認罪,飾詞狡辯,無悔意
非常容易激怒法官,通常會被認為不可教化
3.沒有精神障礙或者欠缺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
講白話就是很清楚自己在幹什麼,也不是那種還不懂事的未成年
4.無情堪憫恕的情況
如果這個人殺人,但是有一個可憐或者至少可以諒解的背景,或者社會需要負有矯治他的義
務,這時候會傾向不判死
5.手段殘酷,惡性重大
這個有跟具體案件事實有關了,通常殺人案都是很慘烈的,但是有些像是分屍案或姦殺案,
又會讓法官認為格外的不可饒恕
6.造成重大社會恐慌
例如鄭捷案,這種沒有原因的無差別殺人案,通常會引起恐慌(甚至模倣),這時候非處以
極刑不足以警效尤
如果有以上這些情況,以現在的司法實務就很有可能被判處死刑了
※ 引述《Recoverism (雲中君)》之銘言
: 如題
: 保姆虐殺幼童
: 凌遲人家身心靈,判無期徒刑
: 到這種程度還無法判死
: 那麼在台灣
: 到底要幹什麼罪大惡極的事情才會被判死刑?
: 有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