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前年發生一起嚴重交通事故,一名懷孕37週、即將臨盆的詹姓女子,在騎乘機車
途中 遭一輛小貨車高速撞擊,詹女和腹中胎兒雙亡,令人痛心,肇事的劉姓駕駛一審被
依過失致死罪判處8個月徒刑,全案上訴後,劉姓駕駛雖提出80萬元希望與對方和解
但遭拒,高雄高等法院維持原判。
一審屏東地院審理認為,案發時天候良好、路況正常,該路口亦設有「慢」字標線及
反射鏡 ,劉男卻未減速,顯示其疏忽情節重大。考量劉男至今未與死者家屬
達成和解,因此依過失 致死罪判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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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是告訴大家 以後殺人 用撞的
還拿刀、拿槍幹嘛呢? 省時、省力又省心,還有國家養
法官前面哭一哭,減刑輕判自然來
而且才判8個月,服刑只要3分之1刑期 就能申請假釋,也就是說 關3個月就出來了
至於80萬 只要不是現金到帳 最後都是賴帳 一毛錢都拿不到
可連阿
應該換這法官家屬給人撞才對,這樣他才知道他的判決有多輕
這時候就有點羨慕中國了,這種事一定全責,喜提殺人罪,牢底坐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