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喊話法官「勇敢判下去」!檢求處無期徒刑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5-07 18:40:57
※ 引述《kuraki156 (kuraki)》之銘言:
: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 台北地院今(7日)第10天審理剴剴案,進入最後量刑辯論階段,檢方痛陳涉案在押保母
: 姊妹劉彩萱、劉若琳罪惡滿盈,犯案動機是看剴剴不順眼、以虐取樂為了爽,且從沒向剴
: 嬤道歉,建請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6年到18年徒刑、「勇敢判下去!」辯護律師
: 團表示本案是制度缺失下的悲劇,劉彩萱已認罪,建請判刑16年到18年之間,合議庭今下
: 午將續行劉若琳的量刑辯論。
主要是想談下面這段:
: 今上午傾盆大雨,仍有數十位民眾排隊等候旁聽,全案即將辯論終結,濕涼襯托出法庭裡
: 壓抑情緒。檢方用感性口吻先說結論,建請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6年到18年徒刑
: ,強調姊妹倆罪惡滿盈,但所涉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3大罪,法定最重均為無期
: 徒刑,依法不能求處2人死刑。
: → pippen2002: 依法不能求處2人死刑?why?甚麼法? 203.75.79.115 05/07 18:23
: → mmas: 臺灣沒有死刑啦 49.218.94.231 05/07 18:24
目前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本案涉及未滿七歲兒童,故同時附
上),全貌如下:
(第一項)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項)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
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項)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院事後在同一年內,增訂《刑法》以明定加重「對於未滿七歲之人」施凌虐的刑責,
在這情況下可能會產生新舊法比較的問題
但當時沒有一刀斃命,一併將最重刑責由「無期徒刑」修改成「死刑」,看來立法機關方
面可能也要負上一定責任...
如今縱使再怎樣的強調,但除非變更所用法條,將虐童致死罪改成殺人罪,否則應無法止
息民眾的怒火
這種事每天看了許多遍,都會覺得厭煩沒錯,可是正義終究需待伸張
如何能有解答,「出口」要自己找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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