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父母其中有一方是大陸地區人民,只要你在大陸出生一年
內沒有返台設戶籍即屬於大陸地區人民。另外,舊條文(107年已修正)中,只要父母一方屬
於大陸地區人民,出生後繼續居住亦屬於大陸人民。
從這個個案看起來,母親是大陸籍、在南京出生、兩年後才返台設立台灣戶籍,以上三個要
件判斷個案的確屬於大陸人民來台定居設籍,所以受限制無法報考於法規上應該無誤,唯一
有爭執的點就是舊法中「繼續居住」的定義與認定標準了(但根據國防部新聞稿,個案與20
09年設籍時有聲明放棄大陸籍)。
只能說按現行的法規,跟兩岸相關的部分,子女的確要為父母十幾年前的決定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