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台灣的民法關於特留分部分,是有兄弟姊妹的部分
像之前製作人邱瓈寬恩師裴祥泉去世後,遺產分給邱瓈寬等人,未給手足
因為裴祥泉單身未婚,所以其兄弟姊妹有權要求遺產1/3的特留分
即使裴祥泉有寫遺囑說不要給手足,依然無法如願,最後即使邱瓈寬一再上訴
最終仍是敗訴,邱瓈寬仍要分遺產給裴祥泉的手足
那可能台灣有很多這一類的例子
比如單身、或無子女的夫妻,或同志婚姻,夫妻其中一方去世,去世那方若有手足
便有權力來跟配偶要求分遺產,即使生前已經立下遺囑,要全數給配偶也沒用
也就是即使手足之間,生前不曾來往或協助,但在死後,卻有權力要求分配遺產
因為這樣,台灣有很多類似的官司糾紛
那可能也因為如此,現在台灣遺囑協會在提案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4f92ba98-5f9d-45cf-a7ef-a194234ed4d2
應廢除現行民法對兄弟姊妹特留分保障之權利
大家覺得這提案如何呢??
我覺得是應該廢除,因為有的手足其實比外人還不如
外人搞不好還會對你關心一下,手足搞不好對你是毫無情分
這個我在社會新聞上或者身邊看過太多的例子.....
大家覺得這個提案有可能在我們有生之年會通過嗎???
大家覺得有兄弟姊妹真的比沒有的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