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eibu (難過)
2025-05-02 13:22:31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林宜樟
3.完整新聞標題:
帶未成年少女進7-11廁所嘿咻2次 他賠18萬、緩刑2年
4.完整新聞內文:
陳姓男子和少女A在網路認識交往,陳男明知A女14歲以上未滿16歲,在未違反A女意願下
,前年7月17日下午在嘉義縣大林鎮某統一超商廁所內發生性行為2次,隔天此事被A女舅
媽在A女手機發現此事,A女母親得知後報案;案經檢方起訴,嘉義地方法院日前以簡易判
決處刑,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月,依調解內容賠償18萬元,緩刑2年。
檢警調查,陳男與A女在網路認識交往,前年7月17日下午3點、4點,在大林鎮某間統一超
商廁所,脫下A女褲子對A女性交2次;隔天下午A女向舅媽說身體不舒服要去透氣,舅媽出
去找人時,看到A女與陳男擁抱,舅媽拿A女手機察看對話紀錄,發現兩人曾性交,A女母
親得知後向警方報案。
A女在偵訊時稱,有跟陳男說不要,但陳男2次都勾著她的脖子將她拉進廁所,但檢警調查
發現,陳男與A女第一次離開廁所時還在冰箱前嬉鬧,第二次進入廁所時,則是A女先進去
,陳男才進去;對話紀錄也顯示,陳男曾向A女詢問「你沒跟他說我們做過了吧」,未見
性侵對話,性交後隔天陳男與A女相處情形,也顯示感情狀態尚未破裂,難以證明有違反A
女意願。
法官審理認為,陳男明知A女是少女,欠缺性行為自主決定能力,徵得其同意而性交,影
響身心健康發展,考量他坦承犯行,與A女及家屬達成調解,賠償18萬元,A女及家屬也同
意給予緩刑,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
今年5月至11月支付尚未支付的賠償金每月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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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這少女看起很急喔,自己先進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