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4-30 22:52:32※ 引述《alex1987 (基努李維)》之銘言:
: 記者 黃韋銓 報導
: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明天(1日)將審查「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法」草案,目前
: 跨黨派立委共6案送入委員會。身為主管機關之一的數位發展部在書面報告中指出,強制
: 議價權雖立意良善,但美國貿易代表署曾針對「10項不公平數位貿易慣例」對各國示警,
: 數發部並以加拿大和澳洲為例,稱台灣未來若實施類似媒體議價立法,不排除引發美國採
: 關稅報復措施的風險。
「議價」如果能讓美國看不爽,澳洲理論上早已經先中標了;然而觀察川普談到「作弊黑
招」的情況,根本沒提到澳洲
因此數發部的擔心,似乎沒有合理理據...
況且觀察提出的法律文書中,關於第一條(立法目的)的文字、說明:
一、林楚茵等《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法》
為促進數位科技平衡發展,確保新聞媒體業與數位平台產業分潤機制公平合理,建立雙邊
協商對等結構,健全新聞內容產製環境,維護大眾知的權益,特制定本法。
一、數位平台興起,數位平台轉載新聞報導部分或全部內容,無償使用新聞媒體產製業者
之新聞內容,瓜分新聞報導產製業者之廣告收益,影響新聞媒體業健全發展,破壞新聞媒
體業經營生態。
二、為落實新聞有價,解決新聞媒體業與數位平台議價能力不對等致未能合理分潤、以及
為雙方進行議價協商提供法源依據、建立協商平台,改善新聞媒體業經營環境,爰制定本
法,並於本條揭示立法目的。
二、羅廷瑋等《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
為促進數位產業平衡發展,解決協商力量不對等,維持自由且多元之新聞媒體,強化公共
討論及民主問責,維護大眾知的權益,特制定本法。
自由且多元之新聞媒體對於大眾知的權益、公共討論與民主問責都有顯著至關重要。惟目
前媒體與平臺間議價能力不對等,無法透過自願性協商,就平臺全部或部分轉載新聞報導
達成合理之授權協議。為促進數位產業之平衡發展,解決協商力量不對等問題,爰制定本
法,並於本條揭示立法目的。
三、林宜瑾等《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
為建立新聞媒體產業與數位平台產業間合理分潤機制,特定本法,以期維持自由優質新聞
環境,強化公共討論及民主問責。
自由且多元之新聞媒體,對於大眾知的權益、公共討論與民主問責,皆至關重要。惟目前
媒體與平台間議價能力不對等,無法透過自願性協商,就平台全部或部分轉載新聞報導達
成合理之授權協議。為促進數位產業之平衡發展,解決協商力量不對等問題,爰制定本法
,並於本條揭示立法目的。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等《新聞媒體與數位科技平台公平發展法》
為促進數位科技平台產業與新聞媒體產業平衡發展,建立雙邊對等之協商與仲裁機制,確
保公平合理分潤,以健全新聞媒體環境,維護媒體第四權之監督功能,特定本法。
隨著數位科技快速發展與網際網路普及化,數位科技平台快速崛起,民眾接收新聞的管道
除了電視,更有豐富多元的選擇,而入口網站與社群平台更是民眾主要獲得新聞的網路管
道,然數位科技平台業者卻沒有將演算法及分潤方式透明化,長期不僅導致我國新聞媒體
產業營收大幅銳減,連帶影響第一線媒體工作者之勞動條件,危及新聞產製品質,而惡化
的媒體環境則不斷侵蝕第四權功能的發揮,爰特定本法。
五、范雲《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
為促進數位科技與新聞媒體業之平衡及健全發展、推動產業共榮合作、建立多方協商對等
結構,以強化民主韌性、維護公共討論與民主問責價值、健全新聞內容產製與勞動環境,
特制定本法。
一、有鑑於數位服務提供者興起,數位服務提供者經常性以無償方式,使用新聞媒體業者
產製之新聞、轉載新聞報導之部分或全部內容,或運用其做為生成式人工智慧訓練資料,
恐影響新聞媒體報導內容著作權、影響新聞媒體產業健全發展,更恐破壞新聞媒體獨立性
。
二、為落實新聞有價之價值,健全新聞內容產製環境,建立數位新聞發展暨民主韌性基金
機制,落實改善新聞媒體業經營環境與產業工作者之勞動環境;並解決新聞媒體業與數位
服務提供者議價能力不對等致未能合理分潤問題,為雙方進行議價協商提供法源依據、建
立協商平台,爰制定本法,並於本條揭示立法目的。
六、王鴻薇等《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
為促進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產業平衡發展,建立對等協商機制,維持自由且多元之新聞媒
體,強化公共討論及民主問責,維護大眾知的權益,特制定本法。
新聞媒體攸關民眾資訊獲取權益、公共討論與民主政治。惟目前國內媒體與數位平臺間議
價能力不對等,無法自願性協商,就平臺全部或部分轉載新聞報導達成合理之授權協議。
為促進數位產業之平衡發展,解決協商力量不對等問題,爰制定本法,並於本條揭示立法
目的。
對照後可認定,大多是源自於人工智能生成、開發相關(如韓聯社平常標示的一樣),已
經偏離了合理聚焦之事項
因此這種表面上似是在警示立委的言辭,根本不適合說出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