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ulden (bulden)
2025-04-29 14:19:02※ 引述《david7928 ()》之銘言:
: 推 bamm: 八卦藍白草又在怪民進黨 有夠搞笑XD 27.51.104.55 04/29 13:44
: 推 janems: https://i.imgur.com/HXwMZ3l.jpeg 42.79.64.198 04/29 13:44
: 噓 aaronhung: 八卦支版強烈力挺 218.164.19.31 04/29 13:4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NCmvDpGHpA
這是曝光的內容,各位可以自己去看看裡面的內容。
主要針的部份是,影片中花蓮的官員,希望福安礦業針對礦業特別稅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
訟的案子,進行撤消的談判。
問題是這個特別稅條例,是由花蓮縣議會合議通過的。
「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於一○九年七月三十日花蓮縣議會修正通過,草案實
施四年修正為一年,於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期滿,其中福案礦業在一一○年七月一日到七
月三十一日止被課徵九六一萬元礦石稅,該案在北高行訴訟時,令人詫異的是,同案引用
同一條自治條例,這九六一萬元稅額案,北高行法官認事用法竟與前兩案(即一○九年下
半年及一一○年上半年的一點三億餘元)截然不同,竟判決花蓮縣政府敗訴,目前上訴最
高行政法院審理,不過前陣子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了。
這個案子的爭點在於稅率超過30%。
我們來看看地方稅法通則條例第4條:
地方稅法通則修正第4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華總一經字第 11300126201 號
第 4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
中央立法所定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30範圍內,予以調高,
訂定徵收率(額)。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
得變更。
前項稅率(額)調整實施後,除因中央原規定稅率(額)上限調整而隨之調整外,二年
內不得調高。
第3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第二條規定開徵之特別稅課、臨
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簡單來說:
1、中央立法的地方稅(房屋稅、地價稅、契稅、燃料稅等)地方可以在原稅率30%內自行
調整稅率。
2、但是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由地方政府就自治事項所通過課徵的特別稅課、附加稅
課、臨時稅課,這是地方自治權限,自不受上述中央立法地方稅的限制,地方可以自治條
例自行訂定其稅率,並不受到上述規定的限制。
如果就影片中的內容,就知道為什麼這些官員要和福安礦業爭論相關訴訟的問題。
而縣政府,就依現有的法規,要求對方撤回對縣府的訴訟。
當然啦,如果這個影音內容就是起訴小傅的全部?而沒有其它內容的話?
那現在所有司法部門的公務員在行使公權力時,任何用法律消防法規條文,要求業者或
被告進行妥協的談判都應該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