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給各位被告的網友一些思路
1.可受公評之事
2.我是在評論富商的行為
1.新聞報導是可受公評之事,我只是評論這個新聞內容,和特定個人無關
2.回文中所述「高級妓女」「嫖妓」等行為,都是在敘述富商和三女一起裸體泡澡的行為
,不是批評特定人物
也就是說,我認為新聞報導中「已婚」富商找三位非親非故的女性一起裸體洗澡這個行為
就是在嫖妓,另因為富商很有錢,所以我覺得他應該都是找高級的女性陪伴人員(也就是
俗稱的妓女),而高級也並沒有貶低意味
我是完全以善良風俗為客觀角度來善意批評這起社會新聞事件,並無原告人主張之犯意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