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保母兒子稱「剴剴」第一次見面就罵髒話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4-26 09:51:30
※ 引述《chpen (元)》之銘言:
: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 台北地院審理剴剴案,今(25日)下午傳訊涉案保母劉彩萱的兒子王凱弘作證,王男聲稱
: 初次見面,剴剴就對他說2次「X你娘OO」,他很Shock,力勸母親跟社工反映、快把剴剴
: 送回去,檢方質疑王男說謊,而審檢辯外加剴剴阿嬤委任律師,為確認剴剴到底怎樣說髒
: 話,各自發問就複誦一遍,讓這5字經迴盪法庭裡。
小孩子的嘴巴居然能出這種狂言,這會有人相信嗎?
而且要證人憑記憶,重述案發時的具體過程,雖然可以是「沙盤推演」的一部分,不過感
覺可信度儼然有一定疑問了...
但不管怎樣看,這兩位保姆還想逃過一劫的話,基本上機會不大、不用顧左右而言他並找
出疑點了
縱使可能存在「與有過失」,但在這場合上可不是這樣用的,更何況小孩還不懂得如何反
抗暴力(沒有抵抗力),如此言辭應是在試圖嫁罪於他人身上,任何人看到狀況後,都會
覺得不齒!
※ 引述《zoo2020 (傘蜥蜴)》之銘言:
: 偽證罪不用想啦
: 偽證罪前提是檢察官要有證據
: 我就吃定你死無對證 要怎麼判偽證罪
: 然後搞不好他真的沒說謊啊?
: 如果他就打從心裡覺的那些不是虐待
: 而是管教呢?
可是,需要思考的是:
如果沒有合法「具結」(不管是在警詢環節,或者是在法院供證階段),原則上是無從科
罪的,且這是枝節上的問題
參考「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三號」刑事判決:
證人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或因記憶淡忘、或因事後受干擾而迴護
他人、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何者為可採,事實審法院得本於經驗法則,依卷存事證綜
合斟酌、判斷,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倘證人就待證事實主要部分之證詞相同,於基
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僅關於枝節性事項為相異陳述,而不足以動搖認定事實之
基礎,仍非不得予以採信;自不能一有不符或矛盾,即全然捨棄主要部分之證詞,逕認全
部均為不可採信。
另可研究「最高法院一零七年度台上字第八八八號」刑事判決:
偽證罪係以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
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者為其要件,並不以結果之發生
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
立。亦即偽證罪係有悖於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侵害國家之法益,自以抽象之危險為已
足,不以實害結果之發生為必要。故證人如就案情之重要關係事項,確為虛偽之證述時,
既有使法院之裁判陷於錯誤危險之可能,縱法院嗣後裁判結果並未據之採為裁判之基礎或
檢察官據為處分之論據,均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
至於心中的「若有所思」,則屬自由心證的問題
除非認為已經違背正常人的邏輯,且已經產生不可信任的印象,否則仍是可以採取罪疑唯
輕原則,用刑責較低的條文(如「業務過失致死」)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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