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ulden (bulden)
2025-04-25 15:52:34※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快訊》逆轉 !黃呂錦茹遭羈押禁見
: 時間: Fri Apr 25 14:54:0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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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CUEDDY: 評司法請認真一點好嗎 118.167.242.145 04/25 15:26
: → nakaru: 外加一問三不知 223.138.222.14 04/25 15:26
: → bulden: 笑死人了,現在就在跟你舊法案例是這樣子 210.201.91.224 04/25 15:26
: 推 blueman1025: 就現有證據+過往判例來說明即可 111.82.54.17 04/25 15:26
: → bulden: 處理。你在扯什麼? 210.201.91.224 04/25 15:27
: → eas06u4: 2/18後送件的 第一次送還是補件 都是符合 27.53.136.84 04/25 15:27
: → eas06u4: 98-2的 27.53.136.84 04/25 15:27
: → blueman1025: 意識形態、風向啥的,跟這篇有關嗎? 111.82.54.17 04/25 15:27
: → eas06u4: 98-2是新立的 不是修法 沒有從輕從舊的問 27.53.136.84 04/25 15:27
: → eas06u4: 題 27.53.136.84 04/25 15:28
法律有你這樣解釋的喔?
還是你昨天沒有聽謝震武解釋?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04200198.aspx
我就直接截錄中選會的說法給你看啦!
中選會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
公告的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的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因此,今年2月19日以前已提出的61件罷免案,無論是提議、連署或投票等各階段,依法
都適用修正前的舊法規定,中選會與各地選委會對61件罷免案都依法辦理,無差別待遇。
接下來刑法的部份:
中選會說,若選罷法第131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有法律競合適用問題,涉及刑事責任認
定部分,不是選務機關所掌範疇,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選務機關從未對此做過任何評論
。
現在問題來了,今天你要辦偽造文書罪是用舊法和新法都不是我們去解釋,反正現在法
院會去審理!
問題是你的羈押要件標準在那裡?
如果依檢調現在的標準?
我們來看力暘案好了!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398499
南檢起訴指控,力暘集團總裁古盛煇為使集團旗下5間公司,以面積未達2公頃非都市土地
申請使用地類別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與被告林文信、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等人
,共同參與解套小二甲禁令方案,由力暘集團成員涉嫌以日期不實土地使用同意書,持向
台南市經發局抽換原申請文件,使五天公司經相關單位審核後順利取得興辦事業計畫同意
函,因而圖利五天公司及力暘集團91億。
那當初為什麼不是所有的被告都被羈押?
這些人一樣有偽造文書丫?
一樣圖利?
結果檢方要不要告訴大家,這裡被告20幾人?
檢方除了陳凱凌外,羈押了那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