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為揭六福村展演動物環境惡劣 動團私下調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4-25 13:20:36
連著來談:
※ 引述《Tencc (10cc)》之銘言:
: 公視 林靜梅 彭耀祖 / 地方報導
: 動保人士自2022年起前往六福村調查拍攝,揭露包括長頸鹿10年間死亡8隻,禽鳥表演後
: 場環境惡劣等現象,六福村多次提告,日前高院以妨害秘密罪判決動團敗訴。動團憂心此
: 判決結果可能引發寒蟬效應,六福村先前表示,不滿動保團體假借公共利益無限上綱,傷
: 害合法認真經營的業者。
翻查了刑事判決書,所指的案情內容,應該是「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三
九號」
不過從被告姓名看來,再輔佐台大的論文典藏系統,似乎是新加坡籍人士...
按照該判決書的記載:
【上訴理由】
原審徒以證人林○○擺放之花盆及繩索,即認其設置有禁止遊客進入之意,卻未察該區域
並無門鎖且視線並無物理上完全之隔絕,亦未設置任何引導遊客禁止進入及拍攝之告示牌
,一般遊客民眾得輕易從花盆右側經過,無庸開啟大門進入即可看見內部空間之情形,於
客觀上不具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而難以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足徵告訴人對於
該場域內所為之活動主觀上並無合理之隱私期待,縱告訴人主張其主觀對於該場域內之活
動有隱私期待,然該隱私期待亦不具客觀上社會普遍承認之合理期待,原審對被告所攝是
否屬「非公開之活動」要件之認定,實有過度擴張之情。又被告基於臺灣動物福利之維護
,長年對於臺灣動物展演業者進行履勘、揭露、敦促改善等工作,為臺灣之展演動物福利
,已多次接受媒體、大專院校採訪以及針對全台多家動物展演場所舉行記者會向公眾揭露
臺灣各地動物園之問題,其中監督告訴人之六福村動物園已二年之久,先前亦與立委和其
他動保團體共同召開二次記者會要求六福村改善動物之生活及飼養環境,顯示此舉具有公
益性質,被告長期作為一名動物保護志工,致力於推動動物福利,並利用Facebook粉專-
「鳥語獸躍」撰寫文章報導和開記者會向公眾揭露動物園的動物環境問題,其目的係揭露
動物園不當之飼養狀況,所做的一切均是為提高動物園後場之透明度,促使其改善管理,
是被告之行為應符合公共利益,且具有正當事由,不應被視為妨礙秘密罪中之「無故」;
另被告所欲拍攝者,著重於「動物」之飼養及生活環境,所攝者實未涉及個人隱私或非公
開活動,縱所攝內容包含他人於該場域走動之畫面,亦非被告攝影之本意,是被告亦不具
竊錄及侵害他人隱私之故意。
【法官心證(上訴駁回並宣告緩刑二年確定)】
(一)被告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許購票至「六福村主題遊樂園」進行田野調
查,於同日十一時許行經園區內「鳥禽方舟探索館」後方,為拍攝相關鳥類活動及飼養影
片,繞過園區人員所擺放用以隔離之盆栽及繩索,於「鳥禽方舟探索館」後方鳥舍,將手
機架設在鳥舍鐵網下方,攝錄該園區內活動等情,業經本院引用之第一審判決認定。
(二)證人即「六福村主題遊樂園」鳥飛飛劇場管理人林○○於原審證述:被告把手機放在
我們鳥舍的門框上面,就是我們飼養鳥的後場,是沒有開放的非公開場域,那個地方沒有
向公司申請的人就無法進入,我們在外面有設置三個大花盆,然後大花盆後面又再加了一
條繩子來阻止其他人進入等語明確,此與被告自承:當天我有進入鐵柵門旁擺設手機錄影
,是從童軍繩下方進入擺設等情相符,再參以卷內現場及被告擺放手機之位置照片所示,
該處確實有以三個種有植物之大花盆隔絕,並以繩子攔阻,明顯有阻擋他人進入之意,足
認該處非屬開放遊客進入之區域;又被告放置手機以拍攝之位置,係從該攔阻線進入後數
公尺處之鐵網門門框,以拍攝門內之鳥舍情形,而依現場照片顯示,自該大花盆、繩子阻
隔處,並無從見到鐵網門內鳥舍之情形,告訴人既於該處設置阻隔防止他人進入,顯見有
不欲讓人窺視鳥舍內情形之意。
(三)被告上訴辯稱:被告所欲拍攝者,著重於「動物」之飼養及生活環境,所攝者實未涉
及個人隱私或非公開活動等語。經查,依原審對被告手機所錄得之內容進行勘驗,確有拍
攝到告訴人之工作人員作業暨與鳥禽互動等過程,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可稽,而被告既辯稱
係要拍攝鳥舍內動物之飼養等語,所欲拍攝之畫面自係工作人員如何飼養及與鳥類之互動
等活動情形,自非僅係針對動物拍攝,是被告於主觀上所欲拍攝者非僅限於動物,而客觀
上亦確實已拍攝到包含工作人員在內之活動情形,堪以認定。
(四)按所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
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
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而言(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零號
判決要旨參照)。告訴人主觀上顯見有不欲讓人窺視鳥舍內情形之意,於客觀上亦以大花
盆、繩子攔阻他人進入該場域,且自攔阻處外並無從窺視鳥舍內之情形,均業如前述,而
證人林○○於偵查亦證述:他們錄到我們人員帶鳥執行一些動作,那裡是我們飼養及訓練
的場地,這些技術都是公司花好幾千萬從新加坡訓練師到六福村駐場一年將訓練及飼養技
術賦予我們,且當時是表演中,表演後場是很隱密機密的環節,這些鳥禽如何跑位及機關
都是吸引遊客想看表演的因素等語明確,參諸前揭判決要旨,告訴人具有主觀之隱密性期
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是告訴人之工作人員於鳥舍內作業暨與
鳥禽互動等過程,自屬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堪以認定。
(五)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規定,其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
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伸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考量法律規
範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最
高法院一零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三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雖上訴主張:被告係為提高
動物園後場之透明度,促使其改善管理而為拍攝,符合公共利益,且具有正當事由,不應
被視為無故等語。惟查,被告本院供稱:我是臉書粉專鳥語獸躍經營人,因六福村於十年
內有八隻長頸鹿死亡,而一一二年因六福村之評鑑即將到來,為阻擋六福村引進長頸鹿而
前往調查等語,被告如係因認六福村不適合引進長頸鹿而進行調查,應係對長頸鹿之相關
環境進行調查,而被告未提出六福村於鳥類之飼養、訓練上有何疑似不當之處,即前往竊
錄前揭告訴人之工作人員於鳥舍內作業暨與鳥禽互動之非公開活動,此與其所稱六福村對
長頸鹿之飼養不當間,並無有合理之關聯,故尚難認定被告具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六)綜上所述,被告提起本件上訴,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重為事實上之爭辯,指摘
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
,本院念及被告於本案之動機係為促進動物福利,始以不法手段而觸法網,信其經此起訴
審判,當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諭
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得確切知悉其所為之違法,促使其日後更加重視法規
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
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三
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併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被告於緩刑期內如有違反所定前開負擔而未履行,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得撤
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從整個判決情況來看,著重的似乎是在「合理關聯」的問題
而既然當事人(被告)沒能清楚舉證,在義務上有缺失的情況下,自然只能由當事人自行
負擔了...
至於「緩刑」宣告部分,感覺上是存在「情堪憫恕」的事
否則一般上在當事人不認罪的情況下,很少有機會不執行原判決...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Tencc (10cc)》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公視 林靜梅 彭耀祖 / 地方報導
: : 六福村傍晚以文字回應,指出動保團體調查員擅闖管制區域,不僅危害員工隱私及安全,
: : 也將出現動物管理危機,並認為法院已判決定讞,當事人仍拒絕認錯,任意傷害合法認真
: : 經營的業者,批評動團假藉公共利益、監督之名無限上綱,重申不容許任何惡意栽贓,持
: : 續捍衛品牌名譽。
: 問題六福村有前科阿
: 六福村他家狒狒跑了時候的澄清 我還記得也說是惡意栽贓喔
: 3月23 死不承認
: 最後清點 才發現真有少一隻
: 甚至FB證據都懶得刪
: 我是不知道 一家連動物跑了都不知道的企業
: 到底怎麼會覺得是家認真負責的動物園企業 怎麼會不需要動保監督
動物失蹤的事,正常來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如果說不想被監督,至少也要有合理的根據(不管是法理或情理),但照這言辭來看,似
乎存在反面威嚇之意
說「合法生意」沒錯,但要動保團體噤聲,說沒有「逾越合理範圍」大概都是假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