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馬籍女大生命案死刑撤銷 人權協會:司法

作者: AoyamaNanami (七海)   2025-04-23 23:04:42
1.媒體來源:
聯合
2.記者署名:
王聖藜
3.完整新聞標題:
馬籍女大生命案死刑撤銷 人權協會:司法不能淪為殺人犯「庇護院」
4.完整新聞內文: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最高法院日前再度撤銷嫌犯梁育誌的死刑判決,中華人權
協會今天指出,命案歷審法院從地院、高院、更一審,法官均一致判決死刑,已達成憲法
判決指的「一致決」,最高法院卻兩度發回,司法不能淪為殺人犯「庇護院」。
中華人權協會指出,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與「師鐸獎」女師案如出一轍,都是強制性交、
強盜、殺人,尤其是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中,嫌犯第一次性侵未遂後,精進犯罪計畫再次
下手,在113年憲判8號實質廢死判決後,法院仍然作成死刑一致決,足見該案犯罪情節的
嚴重性。即使如此,最高法院仍然執意以「查明有無教化矯正可能性」為由發回。
就此,「師鐸獎」女師案被害人家屬張介能教授感同身受,痛心疾首的發出感言,認為最
高法院無視醫學專業鑑定被告再犯率高,僅以教誨師主張的「可教化」理由發回更審,濫
愛殺人犯,濫發回更審,最高法院已成為最高濫院、殺人犯最高庇護院。由於監察院難以
發揮功能,最高法院已成為無人可管的司法怪獸、殺人犯門神。
中華人權協會指出,張介能教授在立法院公聽會上,曾經沈痛的指出,法院輕判殺人犯無
期徒刑,是對於家屬「無期痛苦的宣判」。言猶在耳,馬來西亞女學生案被害家屬也發出
悲鳴:你們只想被告的情緒、需要心理輔導,什麼都為被告想,那我們受害者呢?誰想過
我們?
協會指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尤其適用國民法官法判決的案件,其事實的認定,更應受到尊重,否則國民法官法將淪為
橡皮圖章。第三審本質上為法律審而非事實審,但長期以來,對於死刑案件,最高法院往
往不尊重下級法院認定的事實,動輒以調查不明為由發回,足以損害司法的獨立性,並侵
犯被害者家屬的人權。
人權協會主張,最高法院撤銷下級事實審法院判決之事由,應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正如張
介能教授之主張,司法應優先保障守法者、被害人的人權,不能淪為殺人犯的門神、庇護
院。
中華人權協會於1979年在台北市創立,2004年更名迄今,是台灣第一個民間人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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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廢死:叫什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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