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小小草瘋傳「賴清德、蕭美琴親密接觸」深偽片 刑事警察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4-22 20:09:59
※ 引述《hoyumi (正版型男...無誤!!!)》之銘言:
: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 社群Threads知名民眾黨支持者帳號「迷因校長」近日上傳一段影片,內容為總統賴清德
: 、副總統蕭美琴接吻「親密接觸」片,對此,民進黨今(22日)表示,明顯是利用AI生成
: 的深偽(deepfake)影像假訊息,請大家幫忙提醒親朋好友,切勿轉傳,否則可能會違反
: 以下法令,目前刑事警察局已經介入調查,請大家謹慎判斷,避免成為不實謠言的散播者
: 。
就所提的法令來說:
【《刑法》加重誹謗罪部分】
這部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簡聲抗字第三號」民事裁定中,亦有相同見解,
且在刑事上似應同等適用:
法庭活動內容除相關人員之聲紋外,對話內容往往涉及當事人及證人之情感、生活隱私、
昔日恩怨、言詞犀利或拙於應對、性格是否錙銖必較等個人隱私資訊,以目前數位檔案儲
存之特性、容易複製、迅速流通,一旦使法庭錄音脫離法院控管範圍,技術上無法避免有
心人透過各種「深偽技術(DeepFake)」將聲紋等個人資訊予以合成後,製作不實影音,
輔以網路傳播速度,對資訊主體造成之傷害程度,將遠超過想像,對個人人格權之侵害甚
鉅,不僅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六百零三號解釋之保護個人資訊自主決定權意旨,亦
與前述現代人格權保障之潮流背道而馳。
【《個資法》部分】
這部分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三五六號」中,涉及「小玉」(本名朱
玉宸)網紅案為著名
在一一三年最高法院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後,曾因為「不獲准易科罰金」、必須入獄服刑,
而一度聲明異議,結果遭到高等法院駁回
節錄部分理由如下: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得」易科罰金,並非「應」易科罰金,受刑人受有期徒
刑之宣告,自非以准予易科罰金執行為原則。本院一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八七號判決依
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諭知者僅係「如」准予易科罰金時之折算標準而已,至
於實際得否易科罰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規定,係法律賦予執行檢察官視個案
具體情形予以裁量之權能。本件執行檢察官以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難以維
持法秩序,否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聲請,……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徒憑己意,空言這數
年深有悔意,有試圖提出賠償方案,只是一直未與被害人達成共識云云,指摘檢察官之執
行指揮為不當,而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而以本次的具體情形來說,涉及的與「性影像」沒有關係
進而要直接推論有這些法律之適用,目前只能說言之尚早,且刑事警察局還沒提出任何說
法,這種代位發言感覺怪怪的...
: 聽都沒聽過的青鳥帳號還在"知名民眾黨帳號"
看了迄今存在的資訊,中天也有報導這事,但沒有冠上該專頁的政治色彩
因此就杜記者的推定方式,可能需要有人向他問個明白了...
但不管「知名」與否,傷害畢竟已經造成
所以再多的追究基本上沒有用處,且以一般邏輯而言,負責「護主」的不會對主人作出任
何傷天害理的事,因此這有可能已經過度想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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