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虐童教練沒到庭竟是跑路了!新竹檢、院發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4-22 13:11:33
※ 引述《coffee112 (我沒拿$就換你網軍死全家)》之銘言:
: 風傳媒 古靜兒
: 竹北市葉姓教練涉虐童遭檢方起訴,法院開庭時卻缺席未到庭,法院發布通緝。民進黨立
: 委陳培瑜直批,相關訊息令人震撼,她已請司法院、法務部等單位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
: 報告向社會說明,希望不要再出現如此荒謬狀況,同時釣出新竹地檢署、新竹地院接連發
: 聲回應。
裁定有沒有上傳,這似乎是一體兩面的事
剛去翻找了資料,此案(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七十五號)「歷審裁判」
記錄中,只有兩筆記錄、都是裁定書。
就內容部分,簡單說明如下:
【第一筆】
作成日期:四月八日
主文梗概:沒收具保人王俊文為被告葉展皓繳付之三百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第二筆】
作成日期:四月二十一日(即昨天)
主文梗概:延長被告葉博爾限制出境、出海處分,自發佈日起為期八月
順帶一提,該裁定文中提到:
……再被告所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二條
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三人以上共同剝奪行動自由罪嫌,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加重後之刑度已大幅提高,審酌被訴重罪常
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前有多次出
境之紀錄,本案已逃亡出境遭本院通緝之共犯甲○○為被告之堂兄,被告如逃亡國外仍有
親人可接應而於外國生活無虞,可認其具有逃匿出境之動機與能力,是被告逃匿我國境外
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
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出境、出海事由。是本院審酌被告之涉案情節,並考量
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及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
等情,認非以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尚不足以避免被告出境後滯留不歸之可能性,認被
告確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
除了這兩篇裁定之外,嘗試使用關鍵字(即葉氏堂兄弟)搜尋,都無著
因此可能需要思考的是,有無存在依法不得公開裁定書、判決書的條件,否則這一連串行
為看來無從審視、考究...
另外順帶一提,承審的刑事第五庭審判長魏瑞紅法官,曾在「竹東少女命案」第一審時,
沒有處五名惡煞死刑、只判無期徒刑
經檢察官、被告均提起上訴,進行三次更審後,最終以無期徒刑定讞(最高法院一零九年
度台上字第九四零號)
所以就這些情節而言,會有這番結果好像是沒有值得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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