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偽造文書竟然可以羈押?這裁定違法?

作者: superoho   2025-04-19 07:35:10
如題,八卦鄉民都說之前沒曾有因單純偽造文書的案例
隨便找了一下就找到
這裁定違法了吧!?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M,106%2c%e8%a8%b4%2c
581%2c20171123%2c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1號            
        106年度聲字第1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洪東榮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輝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0307 號、第10
308 號、第10309 號、第10310 號、 106 年度偵字第556 號、第557 號、第558 號、第559
號、第64 94號),前經本院羈押在案,茲就延長羈押暨聲請停止羈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東榮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 止接見通信。 其餘具保停
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東榮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
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重大,有 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
之虞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
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執 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就涉 案情節供述前後不一,亦
與證人所述有歧異之處,自有事實 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本院即將進行審判程
序, 本案尚未經言詞辯論及宣判確定,茲為隨即到來之審判進行 及執行之必要,並無法以
具保、責付取代羈押。另被告所涉 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
益考 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 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
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 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
刑事 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堪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及 其必要性均屬存在,是對
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6 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
刑事 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第1 項。
三、按羈押刑事被告之審酌,並非在行被告係有罪、無罪之認定 ,只需檢察官提出之證據
在形式上堪以證明被告犯罪嫌疑重 大,已足資為是否羈押之依據。因之羈押所稱犯罪嫌疑
重大 ,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乃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自與有 罪判決之心證有所不同。
且羈押被告之目的,主要在於使審 判得以順利進行,故被告經訊問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
要, 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 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
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 駁回者外,是否准許具保停止羈押,法院自有自由裁量
之權 ,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46年台抗 字第21號判例同旨可參)

四、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略以:我就本案已據實陳述,並 無羈押之必要,且亟需返
家照料年邁家人,爰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等語。惟查:本件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認
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業如前述,至被告陳明亟需返家照料年邁家 人等聲請所述各節為由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雖或有情堪憫憐 之處,惟究與其受本院羈押之原因毫無關聯,並核與刑
事訴 訟法第114 條所定事由不符,而無從審酌。據此,聲請人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
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101 條 第1 項第2 款及第220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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