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高雄大罷免拘提有無先經合法傳喚未到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25-04-19 06:02:39
※ 引述《taiwan009 (009)》之銘言:
不要懷疑公務員會錯誤使用法律
這是他們的專業,每天都在跟法律打交道
: 刑事訴訟法對於拘提有明確的規定,原則上檢調拘提被告前,應該要先經合法傳喚程序

: 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才能請檢察官開拘票執行拘提,沒有經過合法傳喚就逕行拘提。
: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拘提被告應先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才得

: 以拘提。
這是一般拘提
: 通常只有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或者有相當事實足以認定有逃亡、滅證或是串證之

: ,才可以未經傳換就拘提,偽造文書是五年以下輕罪,被告人又在調查站前面,沒有逃

: 、滅證及串證可能,檢調應當場先出示傳票傳喚,拘票是備而不用,如果出示傳票後被

: 不願配合到案,這時才能以有逃亡、滅證或串證事由出示拘票去拘提。檢調有沒有先遂

: 合法傳喚這個法定程序?
這是徑行拘提,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這邊用的是第三款,有沒有可能裡面的人把共犯供出來,剛好共犯在外面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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