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於拘提有明確的規定,原則上檢調拘提被告前,應該要先經合法傳喚程序,
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才能請檢察官開拘票執行拘提,沒有經過合法傳喚就逕行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拘提被告應先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才得予
以拘提。
通常只有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或者有相當事實足以認定有逃亡、滅證或是串證之虞
,才可以未經傳換就拘提,偽造文書是五年以下輕罪,被告人又在調查站前面,沒有逃亡
、滅證及串證可能,檢調應當場先出示傳票傳喚,拘票是備而不用,如果出示傳票後被告
不願配合到案,這時才能以有逃亡、滅證或串證事由出示拘票去拘提。檢調有沒有先遂行
合法傳喚這個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