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集會遊行法讚啦

作者: panbanana (香蕉猴子)   2025-04-18 15:27:23
第 27 條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28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 30 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全部一起適用,不知道有沒有人直接被抓去關兩年,不能易科罰金!
或者被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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