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偽造文書就是有罪 很難懂嗎?

作者: bulden (bulden)   2025-04-18 10:49:38
※ 引述《drea (星空下的背影於1月13日舉)》之銘言:
: ※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銘言:
: : 花蓮送出去就是有罪了
: : 問題是他們文件沒送出去
: : 要怎麼判她們偽造文書?
: : 搞不好這這些文件都被燒掉了
: : 又不是那些白癡自己送出去當證據
: 不只偽造文書罪吧,還要加今年藍白修法的選罷法第98條-2
: 第 98-2 條
: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如果確定死亡連署是抄名冊的話,那一罪一罰恐怕10年以上跑不掉喔
: 難怪之前有藍白草的媽媽哭的那麼傷心,媽媽才是明白人呀
划什麼坡!
你要證明偽造文書事證,你要先證明特定人對特定文書進行變造事實!
當年韓國瑜的罷免連署時,也是一千多份,反罷的也去告丫,你要不要去看看最綠的雄檢
怎麼說的?
https://reurl.cc/OYMpKv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書的原話:「於收集連署過程中,並未有戶役政系統等方式供查
核比對身分證字號,自亦難期待得以發覺有連署者於提議前已死亡之情事,是被告等人尚
難繩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白話文意思就是:「罷免團體沒有方式、也沒有能力查核
連署人的資格」。
結果你現在北檢是懷疑就直接羈押喔!
北檢是可以懷疑就直接衝在野黨巿黨部,直接押回喔!
你要不要先證明這些連署書是誰簽的,再來押人。
現在北檢就是在擴張自己羈押的權力,而且是施行在野黨身上。
林沛祥的連署書,也有一百多份疑似同一個人的筆跡連署。
也有人去告了,為什麼檢方沒有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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