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rea (星空下的背影)
2025-04-18 09:40:07※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銘言:
: 花蓮送出去就是有罪了
: 問題是他們文件沒送出去
: 要怎麼判她們偽造文書?
: 搞不好這這些文件都被燒掉了
: 又不是那些白癡自己送出去當證據
不只偽造文書罪吧,還要加今年藍白修法的選罷法第98條-2
第 98-2 條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確定死亡連署是抄名冊的話,那一罪一罰恐怕10年以上跑不掉喔
難怪之前有藍白草的媽媽哭的那麼傷心,媽媽才是明白人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