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嗎,台灣本來就鼓勵詐騙詐欺呀
別說什麼了,日本以投資目的申去請FLAT35(類似我們的新青安貸款)
被查到是叫你一次歸還所借貸的金額。
台灣呢?好啦,你補一下利息,我幫你調整一下利息就好。就這樣搓過去了。
老實說,冒用身分購買優待票是詐欺行為的話,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4483/25329/
那謊稱身份取得優惠貸款和利率來購置不動產以圖利自身,是不是詐欺行為。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為銀元,已提高為十倍
)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
同。」
台灣政府卻不去捉幾個來殺雞警猴,搞到一堆人看不起金管會看不起購屋管制措施要怪誰。
民事法庭還搞到和鼓勵借名登記逃漏房屋稅捐很有理一樣說,說借名登記是常有的事,只要能證明房屋是你出錢買的。那你就有房屋的所有權。
那怎麼不辦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呀
真的就是鼓勵詐欺走偏門來獲利呀,台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