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鼎越喊京華廣場20%容獎僅暫緩 遭北市都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4-17 10:57:43
※ 引述《RRADA (HIRO)》之銘言:
: 壹蘋新聞網 / 張綵茜 綜合報導
: 昨日國民黨議員游淑慧揭露,京華城改建案「京華廣場」開發商鼎越公司於9日掛件變更
: 設計書圖,取消具爭議的20%容積獎勵。對此,鼎越晚間急澄清,僅為「暫緩」並非取消
: ,而今(17日)早台北市都發局表示,文件明載3項容獎為變更取消。
: 五樓你看得懂這篇?
: → hihimen: 一直不送行政法院.... 150.117.222.124 04/17 10:38
只能說,如果真的看不懂,就千萬別勉強自己
畢竟他們理應知道最後一次上到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七零七號)時,已經就
會議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認定沒有問題、違誤
理由略以:
經查,原審就被上訴人作成系爭計畫案所依據之都委會第六百五十四次會議決議,經審認
都委會會議紀錄、簽到表等證據,並會同兩造勘驗第六百五十四次會議錄音光碟後,斟酌
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論明:
一、第六百五十四次會議應到委員人數二十一人,出席委員十九人,已達半數以上委員出
席,核其組織成員及開會人數均合於上開都委會組織規程規定。又系爭計畫案之審議議程
,係由辦理單位都發局提出說明,再由出席之民意代表、陳情人分別表示意見後,經出席
委員充分表達意見及討論,最末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對採行都發局所提修正計畫書及會議
補充資料之決議有無異議時,已無出席委員提出其他或相反意見,主席遂依此為決議本案
依都發局所提修正計畫書及本次補充會議資料修正通過,核此決議程序與會議規範第五十
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相符,是依會議規範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其效力與表決通過者相同;
二、該次會議紀錄經提報第六百五十五次會議確認結果,亦無出席委員為異議或反對而予
確認在案,益徵第六百五十四次會議就系爭計畫案之決議,已經相當於表決通過之無異議
認可方式為之,而無違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已詳述得心證之理由,並敘明系爭計畫案為第
六百五十四次會議預定討論之審議事項,屬於會議規範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所稱之
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非屬該規範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主動議,自無會議規
範第六十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
三、就上訴人主張系爭計畫案違反信賴保護而侵害威京公司財產權一節,何以不足採取,
予以指駁甚詳,經核與卷內證據相符,亦無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理由不備、理由矛
盾之情事,原判決據以維持原處分,即無不合。上訴意旨就原判決已經詳為論駁之事項,
復執陳詞為爭議,主張系爭計畫案為都發局於會議中提出之書面提案,用供委員審議議決
(討論表決),應屬會議規範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目之一般主動議,不得以徵詢無異議方式
表決,且第六百五十四次會議中,多位委員仍有不同或保留意見,絕非無異議認可及得無
條件解除整體開發,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及判決理由矛盾、不備理由之違
法云云,無非係其主觀之見解及就原審認定事實、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事項為指摘,亦無
足採。
就整體內容來看,威京、鼎越應是害怕再遇挫敗,所以不想再走行政訴訟尋求救濟,並且
此時才動用關說等方式,為計劃中的京華城建設案開拓商機
但沒想到在柯文哲失勢(不得再連任後),就被市議員揭發有違法、不當,因此也就演變
成「剪不斷理還亂」的程度,沒有重見光明的清白一日...
話說回來,在此事上的作法,應是:
鼎越 :申請暫緩動用獎勵
都發局:已經撤銷獎勵許可,未來就算改建竣工,也不得增加容積率
用保守一點的風氣來說,這沒有任何的不妥
同時也是給其他都市更新案的警惕,未來不應使用劍走偏鋒的方式,繞過法律規制違法開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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