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4-12 07:40:56※ 引述《c24253994 (♡死盼子)》之銘言:
: 即時中心/廖予瑄報導
先重整原聲明內容:
【羅東博愛醫院針對器官捐贈移植制度之相關聲明】
近期因網路錯誤訊息流傳,對本院在器官捐贈與移植流程上的角色產生誤解,甚至有錯誤
聯想與不實指控。羅東博愛醫院作為台灣器官捐贈體系一員,特此嚴正澄清,並說明事實
如下:
一、器官移植分配由國家統一管理,非由醫院主導
台灣自民國91年起,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設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TORSC )」,作為全國唯一的器官媒合與分配平台。並於94年起正式啟用線上自動分配系
統,由系統依據「緊急程度」、「等待順位」、「醫療條件」等客觀標準,進行器官媒合
,杜絕人為干預空間。
本院作為「器官捐贈協助網絡(OPO )」之一員,僅負責協助器官勸募與流程陪伴,不具
備任何選擇或指定器官受贈者的權限。所有器官捐贈均依法辦理,資訊公開透明,社會各
界可自由查詢。
二、 器捐流程全程依法,並由跨部門專業團隊審慎執行
每一位捐贈者的愛心,都經由以下完整流程執行:
1. 成立「器官暨組織捐贈移植委員會」,集合主治、加護、手術室、倫理委員等跨部
門人員,確認醫療條件、尊重意願,並確保符合法規與倫理原則。
2. 醫療團隊評估病情與可行性。
3. 由家屬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
4. 執行雙次腦死判定,均由具腦死判定資格醫師獨立進行,並依法有明確嚴謹的規定
5. 因意外致腦死,判定必須經由檢察官簽署相關同意書。
6. 透過合作醫院之器官捐贈協調師協調受贈相關作業。
本院始終以謹慎、尊重、合法的態度完成每一例器官捐贈,讓愛的延續在制度與倫理的保
障下進行。
三、羅東博愛30多年來推動器捐實績,參與合作之院所遍布全台
自1991年起,羅東博愛醫院即投入器官捐贈推動,歷年與台大醫院、台北榮總、林口長庚
、萬芳醫院、雙和醫院等多家醫學中心合作,至今已完成31位捐贈者的大愛傳遞。
過程中所有移植手術皆由具資格醫院依法執行,受贈者分布遍及台灣各地,參與合作之醫
療院所遍布全台:
・北部地區:台大醫院、振興醫院、三軍總醫院、台北榮總、亞東醫院、台北慈濟、台北
馬偕、萬芳醫院、雙和醫院、耕莘醫院、國泰醫院、新光醫院、基隆長庚
・中部地區:中國附醫、台中榮總、中山附醫、彰基、秀傳醫院、童綜合醫院
・南部地區:成大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高雄長庚、高雄榮總、義大醫院、嘉義
長庚
・東部與花東地區:花蓮慈濟、大林慈濟醫院、台東馬偕
這些醫院皆經由政府主管機關核定與審查,並定期公布手術後存活率等統計數據,確保移
植品質與社會信任。
四、醫療合作為救命而設,完成遺愛人間的願望
本院目前已與「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台北醫學大學醫療體系」簽訂合作協
議,目標在於讓重症病患能夠在最近的地點,獲得先進且高品質的照護,同時也為懷抱大
愛的民眾及家屬提供捐贈管道,完成他們遺愛人間的願望。絕無涉及任何背景考量或其他
意圖。
五、醫院守護的是生命,不容錯誤訊息抹煞各界善意
每一位器官捐贈個案,都是一個家庭在巨大悲痛中做出的無聲成全。我們的任務是尊重每
一位願意捐出的生命禮物,用專業與制度保障捐贈者尊嚴,也讓受贈者重獲新生。也因此
器官捐贈是台灣社會最珍貴的信任與大愛。
羅東博愛醫院作為區域醫療機構,將持續以敬意與責任陪伴每位家庭完成生命傳承,也誠
懇呼籲社會各界,以理性看待醫療議題,共同守護這份屬於台灣的醫療良心。
: 阿不過就中國人娶個地方醫院千金,也能陰謀論成這樣,超扯超扯!五樓你怎麼看?反
: 正我是不信啦=_=
都說「一人傳虛、萬人傳實」
如果只有少數人在散佈不實訊息,表面上來看是有起疑的空間;然而目前的狀況是,事情
傳遍整個社區,甚至連兩岸都有可能掌握錯誤資料
被經常性迫害良心犯的中共大作文章(如宣傳「台灣也是支持『強摘器官』」)時,怎樣
澄清都沒辦法發揮效益,所以必須先下手為強。
更何況,雖然中國已經頒佈《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且已經明定諸如: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獲取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
第十一條
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第二十八條
移植活體器官的,由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獲取活體器官。獲取活體器官前,負責
人體器官移植的科室應當向其所在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提出獲取活體器官
審查申請。
人體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收到獲取活體器官審查申請後,應當及時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活體器官捐獻意願是否真實;
(二)有無買賣或者變相買賣活體器官的情形;
(三)活體器官捐獻人與接受人是否存在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關系;
(四)活體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適應證是否符合倫理原則和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
管理規範。
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人體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方可出具同意獲取活體器官的書面意
見。人體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同意獲取的,醫療機構方可獲取活體器官。
第二十九條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獲取活體器官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活體器官捐獻人說明器官獲取手術的風險、術後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並發癥及
其預防措施等,並與活體器官捐獻人簽署知情同意書;
(二)查驗活體器官捐獻人同意捐獻其器官的書面意願、活體器官捐獻人與接受人存在本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確認除獲取器官產生的直接後果外不會損害活體器官捐獻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保存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醫學資料,並進行隨訪。
等規定,以回應外界(尤其是來自美國)的質疑
但難保「黑醫」(不當行醫)現象已經消失,畢竟地下產業依舊蓬勃,無法確定在立法後
是否已成功使問題消失...
因此這種亂傳的資訊,聽聽就好了,不要完全相信
否則只會失去理智,到時麻煩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