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看起訴書阿
三小證據都沒有 用某時某地都已經羈押半年了
你媽的鬼才會回來
綠共就已經玩到比紅共下幹了
羈押之期間(刑訴§108)
(一)偵查中不得逾2月,並得延長羈押1次,延長羈押期間1次不得逾2月。
(二)審判中不得逾3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2月,得延長次數如下:
1.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
限。
2.所犯最重本刑超過10年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受次數限制。;
3.審判中之羈押時間,累計不得逾8年。(妥速審判法§5第3項)
違背職務收賄罪 可以羈押八年
別想出來了
不過北檢也不用得意
總有一天等到你
柯柯
第 16 條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 引述《emuless (emuless)》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新聞雲
: 2.記者署名:
: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橘子」許芷瑜躲日本或澳洲遭列通緝犯!調查局:提供線索有獎金
: 4.完整新聞內文:
: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7915/d791511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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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備註:
: 過了半年
: 才讓通緝令上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