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謝宜容涉過失致死不起訴 檢:難認法律因

作者: jeff17 (step up)   2025-04-09 17:20:36
檢方表示,吳姓公務員未申訴也未表達輕生念頭,謝宜容難以知悉她不當領導與交辦事項造
成吳員輕生,難認法律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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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不對了,找不到證據應該是要無限延押直到找到證據為止,怎麼會直接認定難認法律因
果關係,還讓她交保?
搞什麼啊! 跟北檢學學好嗎!
應該要無期限關到認罪為止才是
不,我錯了,那是對政敵才需要無證據金流關到連尿都不能尿,關到死
自己人是要放出來讓他們跑才對,像慶富少東陳偉志、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88會館案主嫌
郭哲敏;負責人涂誠文,還有陳啟昱.林秉文.鍾文智...
對了,許銘春挪用公款證據明確,連收押都不必了
所以現在是沒證據金流要關到認罪,有證據都免關免押嗎? 台灣這麼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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